民事诉讼审理时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0:59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人民法院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六个月;还需求延伸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则“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定的上诉案子,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子审理期限准则的若干规则》(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经过法释[2000]29号)第二条规则,“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子,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六个月,还需延伸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再延伸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定的上诉案子,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则“人民法院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六个月;还需求延伸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则“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定的上诉案子,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子审理期限准则的若干规则》(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经过法释[2000]29号)第二条规则,“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子,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六个月,还需延伸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再延伸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定的上诉案子,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