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4:03
【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准则概述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照法令的强制规则而投保的,以自己对机动车事端受害人应当承当的危害补偿职责为标的的职责稳妥.它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交强险是一种职责稳妥。
依据我国《稳妥法》第50条第2款 之规则:“职责稳妥是指以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的稳妥”。职责稳妥承保的是被稳妥人的法定补偿职责,而非固定价值的标的,其补偿 职责因危害职责事端巨细而异,很难精确估计。因而,不管何种职责稳妥,均无稳妥金额的规则,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稳妥两边约好补偿限额的方法来确认稳妥人承 担的职责限额,凡超越补偿限额的索赔仍需由被稳妥人自行承当
2、交强险是一种第三者职责稳妥。
交强险以被稳妥人对第三人的补偿职责为标的,以添补被稳妥人对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所受丢失为意图,故是一种第三人稳妥或许第三者职责稳妥。一般,第三人泛指除被稳妥人之外的不确认主体。按我国现行法令规则,第三人是指除被稳妥人和稳妥车辆上人员之外的所有人
3、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职责稳妥。
强制性职责稳妥是指,按照国家法令的规则,投保人(被稳妥人)有必要向稳妥人投保而建立的职责稳妥.在强制性职责稳妥法令关系中,投保人(被稳妥人)有有必要投保的法定职责,稳妥人有不能拒保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私行免除稳妥合同的法定职责。稳妥合同的重要内容如保证丢失规模、职责限额、稳妥期限、稳妥费率等均由国家法令一致规则。
4、交强险是一种无过失职责稳妥。
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则,机动车一方对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的人身伤亡和产业丢失,不管片面上有无过错,均应承当补偿职责。故人强险也具有无过失职责的特色,稳妥人不能以机动车一方应否承当交通事端职责及所承当交通事端职责的巨细作为不付出或少付出补偿金的抗辩事由。
同大大都稳妥具有的“为了消除、减轻与特定的偶尔事端相关联的经济上的不安靖,大都经济体结合起来,作为全体获得出入均衡,而有方案地构成的一起预备产业的准则”的功用相同,交强险是 根据机动车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性和加害人常常难以单独承当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职责的现实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体系的职责危险搬运机制,有助于增强加害人的 补偿才能,为受害人供给基本保证,从而促进路途交通安全、保护社会安稳。现在,大都国家如法国、英国、美国、韩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澳 门等地均经过专门立法或在民法典中对交强险准则加以规则。对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实施强制稳妥已成为世界立法上的一种常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