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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9:37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查看法令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1995年7月6日国务院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次序,便当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出境、入境边防查看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敞开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建立出境入境边防查看站(以下简称边防查看站)。
  第四条边防查看站为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次序,施行下列责任:
  (一)对出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品施行边防查看;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
  (三)对口岸的约束区域进行戒备、保护出境、入境次序;
  (四)履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使命。
  第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有必要经对外敞开的口岸或许主管机关持许的地址通行,承受边防查看,监护和处理。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必要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行政法规。
  第六条边防查看人员有必要依法履行公务。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阻碍边防查看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第二章人员的查看和处理
  第七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必要依照规则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查看站交验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出境、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第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边防查看站有权阻挠其出境、入境。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别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假造或许涂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回绝承受边防查看的;
  (六)未在约束口岸通行的;
  (七)国务院公安部分、国家安全部分告诉禁绝出境、入境的;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禁绝出境、入境的。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许我国公民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所列景象之一的,边防查看站能够拘留或许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
  第九条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职工出境、入境的边防查看、处理,适用本法令的规则,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许区域订有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
  第十条抵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只的外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族和香港、澳门、台湾船员及其随行家族,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住宿的,应当由船长或许其代理人向边防查看站请求处理登陆、住宿手续。
  经赞同登陆、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族,有必要依照规则的时刻回来船只。登陆后有违法行为,没有构成违法的,责令当即回来船只,并不得再次登陆。
  从事世界飞行船只上的我国船员。凭自己的出境、入境证件登陆、住宿。
  第十一条请求登陆的人员有本法令第八条所列景象之一的,边防查看站有权回绝其登陆。
  第十二条上下外国船只的人员,有必要向边防查看人员交验出境、入境证件或许其他规则的证件,经答应后,方可上船、下船。口岸查看、查验单位的人员需求登船履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连国家(区域)接壤区域的两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暂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查看,两边订有协议的,依照协议履行;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法令的规则。
  毗连国家的边境居民依照协议暂时入境的,限于在协议规则规模内活动;需求到协议规则规模以外活动的,应当事前处理入境手续。
  第十四条边防查看站以为必要时,能够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查看。人身查看应当由两名与受检人员同性其他边防查看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边防查看站有权约束其活动规模,进行调查或许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有持用别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二)有持用假造或许涂抹的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
  (三)国务院公安部分、国家安全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告诉有违法嫌疑的。
  (四)有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次序嫌疑的。
  第三章交通运输工具的查看和监护
  第十六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抵口岸时,有必要承受边防查看。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查看,在最早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查看,在最终脱离的口岸进行,在特别状况下,经主管机关赞同,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出境查看,也能够在特许的地址进行。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的担任人或许有关交通运输部分,应当事前将出境、入境的船只、航空器、火车离、抵口岸的时刻、逗留地址和载运人员、货品状况,向有关的边防查看站陈述。
  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船长、机长或许其代理人有必要向边防查看站申报职工和旅客的名单;列车长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担任人有必要申报职工和旅客的人数。
  第十八条对交通运输工具施行边防查看时,其担任人或许代理人应当参与帮忙边防查看人员进行查看。
  第十九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有必要依照规则的道路、航线行进。外国船只未经答应不得在非对外敞开的港口停靠。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查看后到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查看前,未经边防查看站答应,不得上下人员、装卸物品。
  第二十条我国船只需求搭靠外国船只的,应当由船长或许其代理人向边防查看站请求处理搭靠手续;未处理手续的,不得私行搭靠。
  第二十一条边防查看站对处于下列景象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权进行监护:
  (一)离、抵口岸的火车、外国船只和我国客船在出境查看后到出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查看前和查看期间;
  (二)火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在国(边)界限距边防查看站较远的区域内行进期间;
  (三)外国船只在我国内河飞行期间;
  (四)边防查看站以为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二条对随交通运输工具履行监护职务的边防查看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担任人应当供给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被监护的交通运输工具和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应当恪守监护人员的查看。
  第二十三条未施行监护办法的交通运输工具,其担任人应当自行处理,确保该交通运输工具和职工恪守本法令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发现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禁绝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用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担任人应当担任将其遣送,并承当由此发作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五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边防查看站有权推延或许阻挠其出境、入境: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查看站赞同,私行出境、入境的;
  (二)回绝承受边防查看、监护的;
  (三)被以为载有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次序的人员或许物品的;
  (四)被以为载有不合法出境、入境人员的;
  (五)拒不履行边防查看站依法作出的处分或许处理决议的;
  (六)未经赞同私行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边防查看站在前款所列景象消失后,对有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当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出境、入境的船只、航空器,因为不行预见的紧急状况或许不行抵抗的原因,驶入对外敞开口岸以外区域的,有必要当即向邻近的边防查看站或许当地公安机关陈述并承受查看和监护;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有必要当即依照告诉的时刻和道路离去。
  第四章行李物品、货品的查看
  第二十七条边防查看站依据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次序的需求,能够对出境、入境人员带着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品进行要点查看。
  第二十八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带着、载运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次序的违禁物品,带着、载运违禁物品的,边防查看站应当拘留违禁物品,对带着人、载运违禁物品交通工具担任人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不合法带着归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境;不合法带着归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和其他物品的,边防查看站应当予以收缴,对带着人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条出境、入境的人员带着或许邮寄枪支、弹药,有必要恪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向边防查看站处理带着或许邮寄手续;未经答应,不得带着、邮寄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第五章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违背本法令规则的处分,由边防查看站履行。
  第三十二条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许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别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假造或许涂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第三十三条帮忙别人不合法出境、入境,情节细微尚不构成违法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不合法所得的,没收不合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未经赞同带着或许邮寄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的没收其枪支、弹药,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以正告或许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赞同进入口岸的约束区域或许进入后不恪守处理,打乱口岸处理次序的;
  (二)侮辱边防查看人员的;
  (三)未经赞同或许未依照规则登陆、住宿的。
  第三十六条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禁绝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用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对其担任人按每载运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其担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离、抵口岸时,未经边防查看站赞同,私行出境、入境的;
  (二)未依照规则向边防查看站申报职工、旅客和货品状况的,或许回绝帮忙查看的;
  (三)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查看前、出境查看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查看站答应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对其担任人给予正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不依照规则的道路行进的;
  (二)外国船只未经答应停靠在非对敞开港口的;
  (三)我国船只未经赞同私行搭靠外国籍船只的。
  第三十九条出境、入境的船只、航空器,因为不行预见的紧急状况或许不行抵抗的原因,驶入对外敞开口岸以外区域,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邻近边防查看站或许当地公安机关陈述的;或许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依照告诉的时刻和道路离去的,对其担任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边防查看站履行罚款,应当向被处分人出具收据,罚没款应当依照规则上缴国库。
  第四十一条出境、入境的人员违背本法令的规则,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处分人对边防查看站作出的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边防查看站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请求复议;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议,被处分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的边防查看,法令有特别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四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入境、过境、出境的查看和处理有特别规则的,边防查看站能够依据主管机关的决议采纳相应的办法。
  第四十五条对往复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查看,适用本法令的规则;法令、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六条本法令下列用语的意义
  “出境、入境的人员”,是指全部脱离、进入或许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我国籍、外国籍和无国籍人;
  “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是指全部脱离、进入或许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的船只、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驮畜;
  “职工”,是指出境、入境的船只、航空器,火车和机动车辆的担任人、驾驶员、服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本法令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952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赞同施行的《收支国境治安查看暂行法令和1965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边防查看法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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