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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8:58
  法定诉讼署理人,是指依据法令规则,署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法定署理人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署理权的获得.不是依据当事人的托付,而是依据法令的直接规则。法定诉讼署理人的被署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法定诉讼署理人的规模,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共同。
  法定诉讼署理人不同托付诉讼署理人,其署理权限源于亲权或监护权,其署理权限与监护权的内容根本共同,此种署理归于全权署理,其位置类似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定诉讼署理人享有被署理当事人的悉数诉讼权力,包含申述、反诉、撤诉、改变诉讼请求等,并承当悉数的诉讼责任,包含搜集、供给依据,交纳诉讼费用等。法定诉讼署理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表明,视为被署理人的意思表明,法定诉讼署理人的诉讼行为与被署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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