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要考虑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2:57是乡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所基地而占有、运用本团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但个人在契合规则的条件下能够转让,本文带来有关宅基地转让注意事项的内容,请阅览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则,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乡民建住所,应当契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尽量运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乡村乡民住所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阅,由县级人民政府赞同;其间,触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宅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依据上述法令规则,宅基地运用权不得独自转让,有必要与合法缔造的住宅一起转让。在实践操作中,转让宅基地运用权和乡村住宅,有以下状况的,应确定为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乡村住宅和宅基地的,因违背国家有关规则,应确定为无效;
2.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购买乡村住宅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运用权人主体资格,应确定无效;
3.《土地管理法》规则,获得宅基地运用权应先通过团体经济安排赞同,私行转让乡村住宅和宅基地,未征得本团体经济安排赞同的,应确定无效;
4.向本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乡村乡民转让乡村住宅和宅基地的,因违背了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权特点,应当确定无效;
5.受让人已经有住宅,不契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确定无效。依据我国法令规则,宅基地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要运用权。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规则:犁地、宅基地、自留山等团体所有土地运用权不能典当。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保证农户日子需求而拨给农户缔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的土地。用于缔造住宅、辅佐用房(厨房、库房、厕所)、院子、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积等。农户只要运用权,不得生意、租借和不合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生意和租借的权力,不受别人侵略。房子出卖或租借后,宅基地的运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一直为团体所有。出卖、租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农户缔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