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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新旧司法解释之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21:25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下简称“新司法解说”),该规则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该规则发布前拟定的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的司法解说,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不再适用。此前的旧有司法解说最首要是指199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下简称破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和199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有关破产还账部分的规则。而这一最新司法解说的出台,在必定程度上标志着近几年来有关人士为破产法修订的尽力能够暂时告一段落了。但是,这样一部新的司法解说与旧的司法解说究竟存在哪些改动或许说前进呢?其间清晰下来的司法规则和流露出来的“立法”理念与相关学者、专家心目中的抱负方针又有多少距离呢?这些问题,促进我进行一些比较、考虑。
严厉的说,在我国,立法权归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享有的是“司法解说权”,即在我国,不存在“法官造法”和判例法的传统。从这个意义上看,在立法机关拟定了《破产法》后,再由司法机关对此方面作一司法解说,不行能有底子性的改动和改造。因而,尽管修正现有破产法令的需求日益火急,呼声日益增高,新的破产法令草案也是一改再改,但长时刻等候之后出来的司法解说相比较旧有规则,脚步迈得并不算远,两者相同的部分要远远大于改动的部分。在此,择其关键,概述如下。
一.破产主体的规模和案子统辖
《破产法》和民诉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账部分规则了我国具有破产才能的主体别离是全民一切制企业和法人企业(实质上仅指非全面一切制企业),归纳的看,我国破产主体仅限于法人企业。新司法解说重复了这一规则。部分学者大力倡议的自然人个人破产准则并没有得到建立,[1]乃至新的破产法草案归入的非法人企业能够破产的规则也没有引进。[2]这好像并不古怪。由于破产法适用规模的规则是破产法令准则的底子结构之一,约束和抉择着其他相关破产准则的规则,对破产法的施行有着极端严重的影响。而欲对此立法上规则有一底子的改动,显着不能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的某一司法解说。
较旧有规则,新司法解说关于破产案子统辖的规则并没有多少新意,无非是单个词句的变化和添加。如将“债款人所在地”变成了“债款人住所地”,添加了“债款人无办事机构的,特别注册地人民法院统辖”、“归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子,有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等规则。
二.关于破产案子恳求及受理
关于破产恳求,债款人提出破产恳求,应当向法院供给的资料,新旧司法解说别离的规则并无实质不同。当债款人提出破产恳求,应该提交的资料规模则有所扩展。新增的除了包含企业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首要担任人名单、企业触及的担保状况、企业已发作的诉讼状况外,值得注意是,还需求向法院提交“企业员工状况和安顿预案”。别的,新司法解说第8条规则,债款人恳求债款人破产,法院可告诉债款人核对以下状况:债款真实性、债款在债款人不能偿还的到期债款中所占的份额、债款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状况。个人以为,这条规则似显剩余。由于该解说第7条现已规则,在债款人恳求破产的状况下,应当向法院提交的资料包含:债款发作的实践与依据;债款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依据;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依据。很显着,这两条规则多有重复之处,已然规则了债款人“应该”提交的资料(包含依据),又规则法院“能够”告诉债款人“核对”这些资料、依据,显得罗嗦、重复。
在破产案子受理方面,债款人提出恳求后,法院告诉债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新旧规则大体相同,不过新增了几条规则。该解说第9条规则:关于债款人恳求债款人破产状况下,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提出贰言,人民法院以为贰言建立的,应当奉告债款人现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恳求不予受理——这实质上是对债款人提出破产恳求的一种条件约束,即这种债款有必要是清晰的、没有争议的。好像是为了避免债款人随意提起破产恳求、滥诉行为的发作。相似的,新司法解说还特意添加了别的几条旨在进步适用破产程序严肃性的规则。即,若存在下列状况:(一)债款人有藏匿、搬运产业等行为,为了躲避债款而恳求破产的;(二)债款人借破产恳求毁损债款人商业诺言,目的危害公平竞争的,法院经检查发现后,对破产恳求不予受理,假如在受理后发现,则裁决驳回破产恳求。其实,榜首种状况是债款人的破产诈骗行为,个人以为能够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破产违法的,应当施以惩罚,但未必要回绝破产程序的发动——已然债款人如此要求,实质上,只需追回被藏匿、搬运的产业,债款人的利益并不会引发动破产程序而受到影响。第二种状况的规则则纯粹是从债款人片面上来判别,缺少操作性,似不行取,也嫌重复。已然第九条现已规则债款人有贰言权——贰言建立,则债款人破产恳求不会被受理,换言之,债款人欲成功提起破产恳求则有必要有充沛的资料、依据——这些都是客观的,因而,没必要再考虑债款人的片面动机。试想,假定债款人确有“毁损债款人的商业诺言”的片面动机,但他一起也有发动破产程序的主体资格和法定原因,法院还能回绝受理吗?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司法解说添加了有关“企业监管组”的规则。该解说第18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除能够随即进行破产宣告建立清算组外,在企业原办理安排不能正常施行办理职责的状况下,能够建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许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办理人员、首要债款人中发生,也能够延聘管帐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监管组首要担任处理一下业务:(一)清点、保管企业产业;(二)查看企业债券;(三)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运营活动;(四)付出人民法院答应的必要开销;(五)人民法院答应的其他作业。企业监管组向人民法院担任,承受人民法院辅导、监督。”但从称号看,“企业监管组”好像与破产监督人有什么关系,实则否则。从其功用、职责上看,与国外的“暂时破产接管人”无异。我国破产清算组的建立,法令规则是在破产宣告后15日以内;但现行立法以破产案子的受理作为破产程序开端的时刻标志。这其间的时刻差和办理权力空白是清楚明了的。对此,学者早有论说。[3]此次新司法解说有这样的规则,无疑是在拾遗补阙。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破产人为涉讼当事人的其他民事纠纷该怎么处理?在破产人(主债款人)为被告的状况下,新旧规则差异不大,底子上都是间断实施或间断诉讼,依据不同状况由债款人向法院申报债款,或许等候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或完结诉讼或康复审理。当破产人(债款人)为原告时,新旧规则有所不同。旧的司法解说规则此种状况下,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交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而新的司法解说则规则该案子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子移交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案子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持续审理。显着,原先的时刻规范已为审级程序规范所替代,应该说,此种规则更为客观、更易操作。
三.关于债款申报和债款人会议
关于债款人逾期未申报债款,依现行法令规则,视为主动抛弃债款,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4]但是在非因债款人本身差错状况下,超越债款申报期限,该怎么处理呢?新司法解说给予了答复。新解说第24条规则了当事人因不行抵抗的事由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的十日内,能够恳求顺延期限,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抉择。并规则,此种债款有清算组担任检查,并由法院检查确认。债款人会议对法院赞同该债款人参与破产产业分配有贰言的,有向该法院恳求复议权。
债款人会议的组成、内容和职责,新规则底子沿用已有内容,在债款人会议的议定方面添加了两项救助办法。该解说第43条规则:债款人以为债款人会议定议违背法令规则或许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能够在债款人会议作出抉择后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一起,第44条规则:清算组产业分配计划经债款人会议两次评论未获经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对前款裁决,占无产业担保债款总额半数以上的债款的债款人有贰言的,能够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能够说,这一条规则十分具有实践针对性,恰当的赋予了大都债款人的程序保证权力。
四.宽和与整理
关于破产宽和与破产企业整理,新解说并没有太大改动。仅有值得注意的是该解说第26条。该条规则:“债款人不按宽和协议规则的内容清偿悉数债款的,相关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联系到下面第27条的规则,“债款人不施行或许不能施行宽和协议的,经债款人恳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康复破产程序。宽和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决康复破产程序的一起裁决宣告债款人破产”,能够推断出,第26条之“债款人不按宽和协议规则内容清偿悉数债款”应该了解为债款人有清偿才能却无施行之意思。这时候,债款人既能够如第27条规则的恳求康复破产程序,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债款人假如确实无清偿才能,则债款人只需恳求康复破产程序,对债款人施行清算。
五.关于破产宣告和清算组
关于《破产法》第3条第1款规则的破产原因,新司法解说作了从头诠释。旧的司法解说规则“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是指“债款的清偿期限现已届满;债款人已要求清偿;债款人显着缺少清偿才能”,而新司法解说则去除了“债款人已要求清偿”这一内容,即只需债款人对到期债款不能清偿,无须债款人“要求清偿”,一概确定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
《破产法》第11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对债款人产业的其他民事实施程序有必要间断。”,在破产宣告后,关于这些间断的程序,该怎么对待呢?新司法解说第36条作了弥补规则:“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的产业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住的,受理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即告诉采纳查封、扣押、冻住办法的人民法院予以免除,并向受理破产案子人民法院移交后续。”
与法院裁决经过产业分配计划相同,关于破产宣告裁决,新司法解说相同赋予了债款人和债款人的申述权。即债款人或债款人对破产宣告有贰言的,可在宣告破产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关于清算组的组成,新司法解说,除了原有的规模之外,特别规则了“能够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管帐、律师中发生”,榜首次清晰规则了清算中介机构以及管帐、律师能够作为清算组的成员。这样的规则无疑是契合国际立法潮流的。别的,新解说对清算组的职权和职责作了进一步的细化与清晰。其间,规则了清算组对破产产业应当即时挂号、整理、审计、评价、变价,必要时,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产业进行保全。
六.关于破产债款和破产费用
鉴于新司法解说施行前的我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债款并未作一个一致体系的规则,仅仅散见于《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文件中,不方便对其了解与适用,新司法解说独自列出一部分,会集的介绍了有关破产债款的规则。其间第55条对破产债款的规模作了具体规则。特别引人注意和注重的是第56至第58条,别离规则了免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依法或依据协议享有的补偿金、债款人所欠的非正式工的劳动报酬、债款人所欠企业员工集资款,这些都归于破产债款,并且更重要的是,这些债款的受偿与员工工资相同同归于榜首受偿次序。这无疑是扩展了立法规则的榜首清偿次序的规模,能够看成是对立法的扩张性解说。这种显着对“一般意义上”的破产债款人晦气规则的出台,再次证明了在我国现阶段,破产法的底子服务中心仍是“国企改革”,其重心根底还在于员工的安靖、社会的安稳。但从别的一方面说,这些对员工歪斜的规则,包含对非正式员工和正式员工天公地道的规则,无疑还有对所谓“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的心态,亦有可取之处。
接下来,该解说第59条规则了破产人退出联营企业应当承当债款职责的,联营企业的债款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款归于破产债款。这样的规则是天经地义的,不过是将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予以清晰化、条文化了。第60条规则了抵消权,与《破产法》第33条相照应。各国破产立法一般除罗列规则破产债款规模外,还规则了一些不归于破产债款,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款。这些债款一般被称为除斥债款或劣后债款,我国立法虽没有运用这两个概念,但这次新司法解说仍是清晰罗列了一些不归于破产债款的债款,会集规则在第61条。关于这些不归于破产债款的权力,法院或许清算组也被要求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挂号。
关于破产费用的部分,比较赋有中国特色的新增规则是关于清算期间员工生活费、医疗费的规则。新司法解说虽未清晰规则此两项费用归于破产费用,但清晰规则了它们能够从破产产业中优先拨付。其优先位置超越了归于榜首清偿次序的员工工资。这一尽管有违破产法常理但具实践合理性的规则,多少表现出了现有国情下破产法的为难位置与无能为力。
七.关于破产产业
清晰规则我国破产产业规模的是《破产法》第28条:“破产产业由下列产业构成:债款人在破产宣告时或许运营的悉数产业;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完结前所获得的产业;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产业权力。已作为担保物的产业不归于破产产业;担保物的价款超越其所担保的债款数额的,超越部分归于破产产业。”这样的一条原则性概括性很强的规则,不只存在着粗糙、抽象的缺陷,并且其同项分类、逻辑紊乱的缺点也十分显着。尽管如此,新的司法解说依然保留了第28条的内容,该解说第64条几乎是原封不动的将前述条款的内容复述了一遍,仅仅是考虑到新司法解说一致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所以在“运营办理的悉数产业”前加了“一切的”,以示周延。不过随后的第65条至第70条,则具体的规则了一些特别的破产产业,包含债款人与别人共有的产业或产业权力、债款人应当补足缴齐的注册资金、债款人破产前虽未付出对价但依法获得产业一切权或土地运用权的、未实施结束的产业、获得代位求偿权的债款、债款人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款等等。这一正面具体罗列,再加上第71条的不和扫除,底子上处理了理论上知道含糊、实践中操作困难的问题。第71条具体罗列了不归于破产产业的一系列产业,极大的扩展了原先仅限于作为担保物的产业的规模。
八.关于破产产业的回收、处理和变现
有关清算组回收破产产业的方法,原有的规则包含要求持有破产产业的第三人交给所持有的产业,回收对外出资,行使撤销权追回的产业等等方法。新司法解说还补增了债款人建立分支机构及其开办的不具法人资格全资企业的产业,也应当同时归入破产程序进行整理,关于债款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则中止清收的规则。关于债款人对外出资构成的股权及其收益,有净值的,并入破产产业进行分配。这些规则有力的扩展了可供分配破产产业的总额。
别的,关于此前颇受争议的债款人的公益设备,包含员工住宅、幼儿园、校园、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备,新司法解说给予了清晰答复。员工住宅依据房改状况而定,已进行房改的或许虽未进行单据北方该条件的,不作为破产产业,不具备房改条件的,有清算组依据实践状况处理。关于幼儿园、校园等公共福利性设备,一概不作为破产产业分配。
破产产业的变现,新解说规则其方法原则上是先评价后拍卖。关于成套设备和约束流转的破产产业的变现,秉承了原有规则。
九.关于破产产业的分配和破产完结
新司法解说关于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则。破产产业的分配后收取,未加改动的规则是关于债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收取的分配产业,清算足能够提存该产业或其价款。新规则弥补的是,关于清算组宣布催领告诉书,最迟两个月后,债款人仍未收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产业进行追加分配。别的,此部分比较有新意的内容有“屡次分配”、“债款分配”和“追加分配”。“屡次分配”指产业分配可一次分配,也可屡次分配(包含中心分配、终究分配和追加分配)。“债款分配”,相关于金钱分配、什物分配的说法,是指关于属破产产业但未及时变现的债款,可进行债款分配,债款人凭债款分配书向有关债款人要求施行,并可向法院恳求强制施行。“追加分配”,是指关于破产终究分配后,关于新出现的能够用来分配的破产产业,进行的追加的分配。旧有规则是,关于新出现的可供分配的产业,若产业较少,则收归债款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新司法解说第98条关于此种景象作了清晰规则,即施行“追加分配”。
十.其他
关于破产违法的规则,新司法解说几乎没有大的打破,仅添加了第102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发现企业有巨额产业下落不明的,应当将有关涉嫌违法的状况和资料,移交相关国家机关处理。”这一规则简单让人想起刑法上巨额产业来源不明罪,也算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处理方法了。
比较实在的,是添加的有关追查民事职责的条款,该解说第101条规则:“破产企业由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仅仅企业产业无法回收,形成实践丢失的,清算足能够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职责人,要求承当民事补偿责。
最终一点有新意的当地是有关程序方面的。即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裁决有过错的,应当告诉纠正;不与纠正的,能够裁决指令下级法院从头做出裁决。在破产案子的审理中,依据有关规则,既回绝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力(有申述权),又扫除了检察院的抗诉监督,程序救助的通道几被堵死,因而,新增的这一规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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