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民委员会诉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9:29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0)龙新林行初字第2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粉村),住所地新罗区曹溪镇石粉村。 法定代表人倪汉真,主任。 托付代理人江国存,龙岩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住所地新罗区和平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袁荣祥,市长。 托付代理人邓政宝,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副科长。 托付代理人廖格民,龙岩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共曹溪镇董邦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邦村),住所地新罗区曹溪镇董邦村。 法定代表人张荣金,主任。 托付代理人薛富春,龙岩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粉村不服被告市政府2000年7月11日龙政复决字(2000)第10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向本院提申述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倪汉真及其代理人江国存、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邓政宝、廖格民、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荣金及其代理人薛富春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被告市政府以供认现实不清,适用根据过错为由,于2000年7月11日作出龙政复决字(2000)第10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决议:1.吊销被恳求人龙新政综(2000)40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曹溪镇石粉村与董邦村在“鸡仔仑”的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议书》;2.责令被恳求人在接到本复议决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从头作出处理决议。 原告石粉村不服申述称:原告与第三人两村因“鸡仔仑”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原告依法向新罗区人民政府恳求调处。新罗区人民政府深化调查取证,重复现场勘测,多方征求定见,招集两村洽谈,最终洽谈不长进作出龙新政综(2000)40号《处理决议书》,这是新罗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是合法有用的。被告以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书》,吊销《处理决议书》,责令新罗区人民政府从头作出处理,原告不服,理由是:1.《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为《处理决议书》将已被特钢厂征用地“划入调处面积,对特钢厂征用地来历、面积未进行供认,属供认现实不清”,《处理决议书》仅是将“鸡仔仑”山场四至和面积加以供认,而对特钢厂征用的当地并没有加以供认列入讼争规模,很清晰载明“特钢厂征用地在外”为讼争山场,并没有将其混杂,至于特钢厂征用地来历和面积无须加以供认,由于征用时厂方向谁征用,征用多少,都有批文和协议书为据,这些已成为前史,所以《行政复议决议书》供认《处理决议书》“供认现实不清”是彻底过错的。2.《行政复议决议书》供认《处理决议书》适用法令过错,不能依《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则进行调整。原告以为《行政复议决议书》已然供认胶葛山场是三个村委会的变界地,村民委员会是原出产大队领域演化来的,本来就有行政辖地规模,因而《处理决议书》依《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十五、十八条处理无可厚非,对小面积的胶葛山场进行调整供认权属归向,是合法的行使行政权力。林业部1996年公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三条规则:“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前史和现实状况,遵从有利于安定联合,有利于维护培养和合理运用森林资源,有利于大众的出产日子的准则”。因而《处理决议书》是合法的,并非适用法令过错。3.被告以岩中法(86)林民上字第0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条括弧内阐明:“(后孟塘东北向董邦村与五星村山林界限按各自一切的权属统辖)”一语,供认石粉村与董邦村在相邻当地“界限不清”,这样的供认也是过错的,由于当年董邦和浮蔡两村山林权权属争议自愿达到的界限是清楚的,据这条界限,其东北向是“鬼垒坑”一带,这阐明石粉与董邦两村“界限不清”是在“东北向”,而现在董邦村将两村争议的界限,向西推移到“鸡仔仑”东山坡,行将“东北向”改动“西北向”,被告对此模棱两可,不按林来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三条“应当尊重前史和现实状况”作出复议决议,而是违背前史和现实状况作出收归国家一切的供认,显然是过错的。4.法庭调查时业已查明第三人董邦村委会恳求复议时刻是2000年3月15日、3月17日送达给原告辩论,而《行政复议决议书》是同年7月11日制造、7月15日送达给原告,从决议受理到复议决议书送达,历时四个月,显着违背《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期限的规则,而董邦村在被告逾期作出行政复议的状况下,在15日内也没有依《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被告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应属无效,新罗区人民政府龙新政综(2000)40号《处理决议书》天然收效。综上所述,恳求法院判定吊销被告作出的龙政复决字(2000)第10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龙新政综(2000)40号《处理决议书》。 被告辩称:被恳求人新罗区人民政府龙新政综(2000)40号《处理决议书》“属供认现实不清”彻底正确。《处理决议书》虽然供认“鸡仔仑”争议山场面积算计337亩包括已被特钢厂征用地规模,但对特钢厂征用地规模不加以供认,直接导致了争议山场实践规模的不供认,何谈供认现实清楚。因而,原告以为特钢厂征用地来历、面积无须加以供认彻底是站不住脚的。“鸡仔仑”山场一带是原告、董邦村、浮蔡村山场接壤地、界限不清,并不属毗连行政区域之间,林木林地相互插花的权属争议,一起,《处理决议书》已供认原告、董邦村对“鸡仔仑”争议山场均无法定权属根据,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则,其权属依法应归国家一切,不能根据第十五条进行调整,因而,《处理决议书》适用法令过错。综上,原告诉请理由不建立,请依法驳回原告申述。 第三人述称:被诉的《行政复议决议书》虽然在某些问题上不敢苟同,但其根据有关法令规则吊销《处理决议书》是彻底正确的,应予支撑。原告责难的理由不建立,首要,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有必要以现实为根据,《处理决议书》选用在外规则的方法正好证明其供认现实不清;其次,适用根据正确又是对详细行政行为的一个要求,《处理决议书》既供认两边无权属凭据,同属一个城镇,又适用与此供认相对立的根据,复议机关怎可姑息而有错不纠?最终,原告所谓对讼争山场有权力的5点根据没有一个能站得住脚,这一点在行政复议时已作充沛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总归,辩论人以为讼争的”鸡仔仑“山场是辩论人与浮蔡村之间的事,原告底子提不出任何权力凭据的影子,根据现有的根据及前史运用状况,”鸡仔仑“山场属辩论人一切。 共3页: 在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根据资料有:1.送达回证。2.1971年12月29日《关于征用曹溪公社五星大队果园及猪舍等协议》、1973年9月3日(73)龙革字第140号《关于龙岩特钢厂征用土地的批复》。3.1982年曹溪公社董邦大队的《山林权清册》。4.1985年6月13日《关于曹溪乡联合渠水利会拟定于石粉村、浮蔡村接壤办机砖厂两村鸿沟协议》。5.岩中法(1986)林民上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向本院供给的根据资料有:1.1986年8月5日曹溪镇浮蔡村《关于要求更正我村山林权挂号失误的陈述》。2.(1991)龙法经字第73号民事裁决书。 以上根据均经庭审质证。 被告所举根据:1.送达回证,证明原告收到行政复议通知书的时刻是2000年3月17日,被告和第三人无贰言,该根据实在、合法,本院予以供认。2.1971年12月29日关于征用曹溪公社五星大队果园及猪合的协议及(73)龙革字第140号《关于龙岩特钢厂征用地的批复》,证明争议山场从前被征用的状况。原告以为这份根据刚好能证明被告在复议决议书中以为原处理决议供认现实不清是过错的,表明无贰言;第三人以为该根据在原处理决议中并没有,这就证明了原处理决议供认现实不清。本院以为该根据实在、合法,能够证明讼争山场规模内已被征用的面积等状况,在《处理决议书》中已查验,能够作为本案的根据运用,本院予以供认。3.1982年曹溪公社董邦大队的《山林清册》,证明第三人对争议山场有进行过山林挂号,但没有公布林权证,两边均无法定权属根据。原告以为,该根据一是单独行为,二是浮蔡村已于1986年8月5日提出更正陈述;第三人以为在没有更新更有用的根据能推翻该清册的状况下,应供认其证明效能。本院以为林业“三定”时的山林权清册应以法令、法规、规章供认权源根据为根底,县该山林权清册不属法定的处理山林权争议的根据,对其证明效能本院不予供认。4.1985年6月13日《关于曹溪乡联合渠水利会拟定于石粉村、浮蔡村接壤办机砖厂两村鸿沟的协议》,证明原告的山场与浮蔡村是接壤的。原告以为应该供认争议山场是原告一切;第三人以为对协议的事咱们不清楚,但咱们知道办机砖厂的事,咱们也是联合渠水利会的受益者,同意在咱们这当地办。本院以为,1985年原曹溪乡联合渠水利会拟办机砖厂需占用山场时,第三人明知但未提出山场一切权贰言,而是由原告与浮蔡村签定鸿沟协议,足以证明原告在该山场具有一切权,对该协议的证明效能本院不予供认。5.岩中法(1986)林民上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两边的山场有接壤,并未对详细界限以清晰的方式作出划定。原告对该根据无贰言;第三人以为该根据不能作为划定界限的根据。本院以为,按照法令规则,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的协议,与判定书、裁决书具有平等法令效能,对其证明效能本院不予以供认。 原告向本院供给的根据资料:1.1986年8月5日浮蔡村《关于要求更正我村山林权挂号表失误的陈述》,证明该村有向原龙岩市林权办要求更改过错。被告以为与本案没有多大联系;第三人以为与本案没有联系。本院以为,该陈述内容证明浮蔡村与第三人的山林清册中第19林班第1小班挂号有误,可作为根据运用,本院予以供认。2.(1991)龙法经字第73号民事裁决书,证明第三人明知办机砖厂的事,其时并未提出贰言。被告及第三人以为该根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以为该民事裁决书系承包合同债务胶葛一案间断审理的裁决,与本案无关,不作为本案的根据运用。 上述根据证明了以下现实:讼争山场“鸡仔仑”,东至鬼垒坑,西至鸡仔仑山脊线,南至与浮祭村接壤的双根高压电杆(694-9号),北至特钢厂往龙岩公路,面积337亩(含特钢厂已征用部份)。该山场西北向龙岩特钢厂向原告石粉村(原王星大队)征用,东北向龙岩特钢厂向第三人董邦村(原董邦大队)征用。该山场原告石粉村及第三人董邦村虽均无山林权证及其他权源根据,但参照1996年10月14日原林业部公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七条的规则,应供认原告石粉村及第三人董邦村该山场享有一切权。原告石粉村与第三人董邦村在双根高压电杆(694-9号)东北向(后孟塘东北向)界址不清于1991年5月产生胶葛,2000年1月31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则进行调,作出龙新政综(2000)40号《关于曹溪镇石粉村与董邦村在“鸡仔仑”的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议书》,供认权属界限为:从“鸡仔仑”争议山场南界并排的两根高压电杆(694-9号)往东北向过特钢厂校园正大门沿路直至“鸡仔仑”争议山场北界特钢厂往龙岩公路接壤处连线为界,界限以东的山林权属(特钢厂征用地在外)归董邦村一切,界限以西的山林权属(特钢厂征用地在外)归石粉村一切。第三人董邦村不服,向被告恳求复议,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15日受理,并于2000年7月11日作出龙政复决字(2000)第10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为:1.被恳求人《处理决议》将“鸡仔仑”争议山场已被特钢厂征用地划入调处面积,而对特钢厂征用地来历、面积未进行供认,属供认现实不清。2.恳求人虽出示山林权清册挂号,但不属法定权属根据,“鸡仔仑”山场虽可承以为恳求人、第三人与浮蔡村山场接壤地,但恳求人与第三人对争议山场均不能出示山林权证和其他有用权属凭据。山场争议不属毗连行政区域之间林木林地相互插花的权属争议,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十二条规则:“权属两边均无有用凭据的,其权属归国家一切,由争议两边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供认托付管理者”,因而,“鸡仔仑”争议山场争议两边均无有用凭据,争议山场权属应依法收归国有,被恳求人适用《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十五条规则进行调处,属适用根据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则,决议:1.吊销被恳求人龙新政综(2000)040号《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曹溪镇石粉村与董邦村在“鸡仔仑”的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议书》;2.责令被恳求人在接到本复议决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从头作出处理决议。 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还向本院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法令根据,证明被告有权决议吊销详细行政复议为并能够责令被恳求人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本院以为,原告石粉村与第三人董邦村虽均无山林权证及其他法定权源根据,但根据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所举根据,参照原林业部1996年10月14日公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七条规则:没有获得林权证的,下列根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根据:(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到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据及附图;(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判定。而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与判定书、裁决书具有平等法令效能,应供认原告石粉村和第三人董邦村对争议的该林木林地具有一切权,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则的期限内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属程序违法,且按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则而供认原告石粉村和第三人董邦村对争议山场均无有用权属凭据,其权属应收归国有,属适用法令过错。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所作的龙新政综(2000)40号《处理决议书》虽然在供认原告石粉村和第三人董邦村山场界限后,只注明“特钢厂征用地在外”,但在查明现实部分已对征用地来历、面积论述清楚,不属供认现实不清,处理结果并无显着不妥,但适用《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第十五条属适用法令不妥。原告石粉村要求吊销被告的《复议决议书》的诉讼恳求,理由建立,本院予以支撑;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董邦村的定见,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共3页: 一、吊销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复决字(2000)第10号行政复议决议书]。 二、责令被告龙岩市人民政府在二个月内从头作出复议决议。 本案案子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担负、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邱 耀审 判 员叶金福审 判 员王素斌二○○○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陈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