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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机构可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3:51
涉外裁决组织可不可以采纳保全办法
在签定裁决协议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发作民事纠纷后,一方当事人为避免争议标的物被对方出卖、毁损、搬运、躲藏或浪费,往往向协议挑选的裁决组织恳求采纳保全办法。涉外裁决组织能否采纳保全办法呢?从裁决的发作上看,裁决是指争议两边在争议发作前或许争议发作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判决,两边有义务履行判决成果的一种处理争议的方法。我国裁决法赋予裁决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可是裁决准则不同于审判准则,裁决组织也不同于国家审判机关,裁决组织没有履行权。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则,当事人恳求采纳产业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裁决组织应当将当事人的恳求,提交被恳求人住所地或许产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假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采纳保全办法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保全办法的程序规则履行。裁决组织将当事人恳求保全的恳求提交人民法院履行后,假如发作保全过错,应当由恳求人补偿被保全一方所遭受的损
失,而不应由裁决组织补偿。由于保满是在紧迫情况下采纳的办法,裁决组织收到当事人的恳求后不可能像裁决案子相同进行调查取证,全面检查恳求是否正确,只能尽快地提交人民法院,因而,要其对因当事人恳求形成的保全过错承当职责是不合理的;何况,因恳求保全过错形成的丢失,由恳求人担负,契合民事诉讼法采纳保全办法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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