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某供热系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5:57某公司诉某供热体系公司生意合同纠纷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东民初字第2182号
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树。
托付代理人王学。
被告太波热体系(东营)有限公司。
托付代理人杨杨。
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波热体系(东营)有限公司生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托付代理人王学、被告太波热体系(东营)有限公司托付代理人杨杨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别离于2006年12月6日、29日签定工业品生意合同。合同约好:原告购买被告紧凑型管式供热采暖体系,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2007年1月30日清晨,高永一因在运用被告产品的房间内寓居导致一氧化碳中毒逝世。2007年2月1日,死者亲属与原告、被告等达到调停协议,该协议约好被告认可高永一的逝世与原告无关。原告垫支了高永一逝世补偿款及相关费用。2007年4月11日,原告依法告诉被告免除了上述《工业品生意合同》,被告未提出异议。恳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147470元,被告期限将采暖体系撤除、康复原告施工场所原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支的高永一逝世补偿款及相关费用121000元;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21402元。
被告太波热体系(东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高永一死因不明及毫无根据的状况下,推定被告所供给的产品发生的一氧化碳形成高永一逝世,确定被告所供给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并建议被告补偿其由此形成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法令和现实根据。恳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原告为证明其建议,供给以下根据:
根据1、提交企业改变状况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称号于2007年7月2日由山东科瑞出资办理有限公司改变为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对该根据无异议。
根据2、提交2006年12月6日、2006年12月29日的工业品生意合同各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生意合同联系。
被告对根据自身无异议,以为2006年12月6日两边签定的生意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太波热加热体系,2006年12月29日签定的合同被告供应给原告的是CTCU22型燃气自燃式热风机,该两种产品别离装置在原告的车间和办公室走廊内,两者类型、加热原理、装置地址均不同。
根据3、免除合同告诉书一份、邮政特快专递概况单及收据各一份,证明被告供给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致别人逝世,而被告拒不进行整改、修补、替换,原告的合同意图不能实现,因而原告向被告宣布免除合同告诉书,并经过邮递方法送达给被告,原、被告签定的合同自被告收到免除合同告诉书之日起已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