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5:45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定见》(国发[2004]3号),构成按捺乱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限制机制,把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现规则如下:
一、试行公司严重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准则
(一)在股权分置景象下,作为一项过渡性办法,上市公司应树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严重事项的表决准则。下列事项依照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则,经整体股东大会表决经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经过,方可施行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化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践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举行前许诺全额现金认购的在外);
2、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购买的财物总价较所购买财物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到达或超越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归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款;
4、对上市公司有严重影响的隶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严重影响的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告诉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布告股东大会告诉。
上市公司布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阐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份额和表决成果,并发表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状况。
(二)上市公司应活跃采纳办法,进步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份额。鼓舞上市公司在举行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供给网络方式的投票渠道。上市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供给网络方式的投票渠道。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施行网络投票,应按有关施行办法处理。
(三)上市公司应实在保证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力。股东能够亲身投票,也能够托付别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契合必定条件的股东能够向上市公司股东搜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搜集人揭露搜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施行办法处理。
(四)上市公司应实在保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挑选董事、监事的权力。在股东大会推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定见,活跃推广累积投票制。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推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具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具有的表决权能够会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