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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23:54
现在,在对待医疗事故判定问题上,相当多的律师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并往往给当事人形成严峻误导。即:以为医疗胶葛诉讼一定要通过医疗事故判定;以为只需医疗事故判定定论才是处理医疗胶葛的根据;以为医疗行为只需构成医疗事故的,才能够要求补偿。假如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就不承当补偿职责。     首要,我国法令并没有规则医疗胶葛诉讼一定要通过医疗事故判定,医疗事故判定并非医疗胶葛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说,患者只需有根据证明自己或已逝世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确诊、医治,并因而遭到危害,就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要求危害补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     其次,医疗事故判定,就其法令特点而言,是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对医疗部分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定论,是医疗行政部分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根据,但不是法院审理医疗胶葛案子的仅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医疗事故判定定论仅仅人民法院检查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是否作为确认医疗单位承当补偿职责的根据,应当通过法庭质证。”之所以有人以为医疗事故判定定论是处理医疗胶葛的仅有根据,其底子原因是将医疗侵权简略等同于医疗事故,以为假如医疗胶葛未被判定为医疗事故,则相同不构成医疗侵权,混杂了两者的实践差异。     因而,在对待医疗事故判定问题上应留意:(一)医疗事故判定仅仅民事诉讼根据的一种,通过当事人质证、认证,由法官确认其效能,其并不必定为法官所采用。(二)医疗事故判定并不是处理医疗胶葛案子的仅有根据,医院也能够以其他根据方式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并无因果关系或自己的医疗行为无差错。(三)患者证明了医疗行为违法和危害现实的客观存在,而医疗机构不活跃举证否定这些客观存在,法院经审理确认这一推定并不违反客观规律,即便没有医学判定也能够直接确认侵权行为的存在。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49条第2款规则:“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所以有的人就以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补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则:“公民、法人由于差错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是我国民法建立的对侵权行为形成危害予以救助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供给的最基本的法令保证,作为行政法规的《法令》,不行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冲突。《法令》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形成的危害补偿胶葛,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通过医疗事故判定或许经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形成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处理。所以,关于《法令》第49条第2款的规则,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依照《法令》的规则承当补偿职责。可是,该条规则并没有革除其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则应当承当的侵权的民事补偿职责。在有的状况下,尽管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差错行为遭到了危害,可是通过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许没有通过医疗事故判定以及无法进行医疗事故判定。关于这类状况的医疗胶葛,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自己的差错行为给患者身体形成的危害承当民事补偿职责。不能由于医疗机构的差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作者:高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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