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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4:26
缔约过错职责是指缔结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笃信用原则所应承当的先合同职责而形成对方信任利益丢失时,应当承当的补偿职责。
一、缔约过错职责性质:法定损害补偿之债。
二、缔约过错职责构成要件:
1.缔约过错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建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当缔约过错者须得具有片面上差错[成心/过错]。
3.缔约人的过错行为违背了根据诚笃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职责。
4.缔约过错人的过错行为给相对人形成了丢失,而这种丢失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有信任利益丢失实践丢失,包含直接和直接丢失:
A.首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用①缔约费用;
②预备实行或实行合同的费用;
③丢失仅有或难以代替合同时机的丢失。
B.不包含因合同建立、收效所取得而未取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法定附随或先合同职责的行为与对方所受丢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错职责的类型:
1.歹意商量指假借缔结合同,歹意进行商量。
【提示】一般以为歹意是此种缔约过错职责构成的最中心要件。
2.订约诈骗指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供给虚伪状况:
(1)诈骗者片面上有歹意:诈骗一方成心陈说虚伪现实和隐秘真实状况;
(2)诈骗方客观上施行了诈骗行为;
(3)被诈骗的一方因诈骗堕入过错。
3.侵略商业秘密行为:走漏或许不正当地运用别人的商业秘密。
(1)当事人有必要知道发表的信息归于商业秘密;
(2)行为人走漏或许不正当运用了该商业秘密;
(3)因一方当事人走漏或不正当运用该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所有人形成了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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