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现役军人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10:17
对现役武士的爱人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现役武士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这是对非武士的现役武士的爱人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则。
现役武士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战士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武士的非武士爱人是指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法定成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武士的非武士一方,而提起离婚的有必要是现役武士的非武士一方向现役武士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严重差错的景象下,有必要要征得现役武士一方的赞同,不然,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针对维护现役武士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则。可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则,对夫妻感情确已决裂,经调停的确不能持续保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武士一方地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一起《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的“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也就是说,假如现役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现役武士一方不赞同,经调停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