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5:05
行政强制办法有何底子特征
“强制的原意是凭仗手中的力气,迫使别人作既定的遵守.从行政强制办法的界说,其底子意义以及行政强制办法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辩析中,咱们能够开始归纳出行政强制办法至少具有:详细性、强制性、束缚性、防备性、暂时性、应急性、非制裁性、独立性和从属性相结合、法令性与可诉性等特征,详细地表现在:
榜首、详细性。行政强制办法归于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办法是行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完成特定的行政意图,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强制性。行政强制办法是行政主体在采纳其他办法无效果,或没有其他办法可采纳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资产、行为等采纳的相对人无法抵挡或不得违背的强制性行为,这是行政强制办法最实质的特征。
第三、束缚性。从行政强制办法对相对人的权益所发作的影响来看,它是一种束缚性的办法,即归于行政束缚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尽管有的强制办法并非对相对人晦气,如强制戒毒、强制醒酒、强制医治精神病等,但从强制办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资产等所采纳的行为方法来看,是一种束缚性办法,即相对人只能按照行政主体所希望的方法行事,而不得相反;这种束缚性有时也对相对人的权力有束缚性,即有限权性,如强制答应、强制征用、查封、扣押、冻住、强行拘留与盘查、强制传唤与讯问等。
第四、防备性。从行政主体施行行政强制办法的直接意图来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急迫需求、避免晦气于公共利益及相对人自身利益免受风险行为或方法的危害。在于扫除具有风险性的行为,归于一种事前和事中的行政办法,别离表现在:(1)防备风险行为的发作。如:束缚醉酒司机,阻止其驾驭机动车辆。(2)阻止风险行为,避免危害成果的发作,如:将相对人带入公共场所的风险物品强制搬运。(3)确保公共利益的急迫需求,如:强制征用公私资产用于抗御严峻自然灾害等。
第五、暂时性、应急性。行政强制办法是行政主体出于急迫方法的需求而对相对人采纳的强制办法,是暂时束缚,而不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力等作出的终究处置,如扣押资产,“扣押”自身不是一种永久意图,仅仅一种暂时的确保办法,仅仅束缚被扣押物的运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终究处置,因此行政强制办法是一种中心行为,而不是终究行为[16]。
第六、非制裁性。因为行政强制办法的直接意图是为了避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相对人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遭受风险方法或风险行为的危害,在于扫除风险方法和风险行为,而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意图,所以,行政强制办法并非以相对人违法为条件,因此也就具有非制裁性
第七、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从行政主体采纳某项行政强制办法是否构成某项行政行为的悉数,能够发现行政强制办法有从属性或独立性的特征。假如某项行政强制办法自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悉数,那么它便是独立性的,如拘留和盘查、强制戒毒、强制医治等,假如某项行政强制办法仅仅为主行政行为服务,起确保或程序效果,那它仅仅有从属性,如查封、扣押、冻住、强制答应、强制征用等。
第八、法令性。严格地说,行政强制办法是行政强制权的首要方法之一,并且这一办法最简单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任何强制办法都必须由必定的行政法令标准予以标准和确保,其法令性要求行政主体在采纳行政强制办法时要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严格遵守法定的时刻、方法和过程等程序标准,以充分发挥其功用,完成行政强制办法的底子意图。
第九、可诉性。根据行政强制办法的详细性、强制性、法令性,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别离规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的,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决议了行政强制办法具有可诉性的特征。
“强制的原意是凭仗手中的力气,迫使别人作既定的遵守.从行政强制办法的界说,其底子意义以及行政强制办法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辩析中,咱们能够开始归纳出行政强制办法至少具有:详细性、强制性、束缚性、防备性、暂时性、应急性、非制裁性、独立性和从属性相结合、法令性与可诉性等特征,详细地表现在:
榜首、详细性。行政强制办法归于详细行政行为。行政强制办法是行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完成特定的行政意图,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强制性。行政强制办法是行政主体在采纳其他办法无效果,或没有其他办法可采纳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资产、行为等采纳的相对人无法抵挡或不得违背的强制性行为,这是行政强制办法最实质的特征。
第三、束缚性。从行政强制办法对相对人的权益所发作的影响来看,它是一种束缚性的办法,即归于行政束缚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尽管有的强制办法并非对相对人晦气,如强制戒毒、强制醒酒、强制医治精神病等,但从强制办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资产等所采纳的行为方法来看,是一种束缚性办法,即相对人只能按照行政主体所希望的方法行事,而不得相反;这种束缚性有时也对相对人的权力有束缚性,即有限权性,如强制答应、强制征用、查封、扣押、冻住、强行拘留与盘查、强制传唤与讯问等。
第四、防备性。从行政主体施行行政强制办法的直接意图来看,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急迫需求、避免晦气于公共利益及相对人自身利益免受风险行为或方法的危害。在于扫除具有风险性的行为,归于一种事前和事中的行政办法,别离表现在:(1)防备风险行为的发作。如:束缚醉酒司机,阻止其驾驭机动车辆。(2)阻止风险行为,避免危害成果的发作,如:将相对人带入公共场所的风险物品强制搬运。(3)确保公共利益的急迫需求,如:强制征用公私资产用于抗御严峻自然灾害等。
第五、暂时性、应急性。行政强制办法是行政主体出于急迫方法的需求而对相对人采纳的强制办法,是暂时束缚,而不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力等作出的终究处置,如扣押资产,“扣押”自身不是一种永久意图,仅仅一种暂时的确保办法,仅仅束缚被扣押物的运用,而不是对被扣押物所有权的终究处置,因此行政强制办法是一种中心行为,而不是终究行为[16]。
第六、非制裁性。因为行政强制办法的直接意图是为了避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相对人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遭受风险方法或风险行为的危害,在于扫除风险方法和风险行为,而不是以制裁违法为直接意图,所以,行政强制办法并非以相对人违法为条件,因此也就具有非制裁性
第七、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从行政主体采纳某项行政强制办法是否构成某项行政行为的悉数,能够发现行政强制办法有从属性或独立性的特征。假如某项行政强制办法自身构成该行政行为的悉数,那么它便是独立性的,如拘留和盘查、强制戒毒、强制医治等,假如某项行政强制办法仅仅为主行政行为服务,起确保或程序效果,那它仅仅有从属性,如查封、扣押、冻住、强制答应、强制征用等。
第八、法令性。严格地说,行政强制办法是行政强制权的首要方法之一,并且这一办法最简单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任何强制办法都必须由必定的行政法令标准予以标准和确保,其法令性要求行政主体在采纳行政强制办法时要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严格遵守法定的时刻、方法和过程等程序标准,以充分发挥其功用,完成行政强制办法的底子意图。
第九、可诉性。根据行政强制办法的详细性、强制性、法令性,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行政复议法》等别离规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的,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决议了行政强制办法具有可诉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