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界定与维护人民权益的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1:21一再引发“单位拼命救死人,家族拼命埋活人”等荒诞现象的法令法规,必定不是良法,更谈不上为完成善治供给根底和保证
前不久,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医生昌克勤在手术室里晕倒后医治无效逝世,却因逝世离发病时刻超越48小时而无法被确定为工伤。死者的遭受被媒体发表后引起广泛重视,其实关于工伤确定问题这已不是第一次。
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员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视同工伤。但实践中,这一条款常常导致两种现象:关于依然存有一线生机的伤者,家族或许为了索赔而在48小时内抛弃医治;关于现已显着没有生计期望的伤者,用人单位或许为了防止经济补偿而想方设法延迟医治。
良法是善治之条件。毫无疑问,像这样一再引发“单位拼命救死人,家族拼命埋活人”等荒诞现象的法令法规,必定不是良法,更谈不上为完成善治供给根底和保证。只需回归保卫员工权益、倡议尊重生命的立法原意,法令才不会和人道“撞车”,司法威望才不会与社会道德“死磕”。
一方面,确定工伤的根本规范不应是逝世时刻,而是导致逝世的原因是否和作业有关。只需员工的逝世与作业环境、劳动强度等存在相关性,不管抢救的时刻有多久,都应该被确定为工伤,取得应有的补偿。
另一方面,之所以呈现“48小时”的规则,实际上是立法者忧虑工伤确定的规范彻底铺开,会无限制扩张工伤补偿的规模,然后添加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方面的压力。但实际上,处理这一对立的要害不在于人为将“48小时”作为工伤确定的量化标尺,而应在逝世与作业因果关系的强弱程度上设置合理规范,然后使工伤确定在员工的权益保证与用人单位的补偿压力之间到达平衡。
此外,关于工伤确定的规范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工伤确定需求不断调整和细化。因而,除了在工伤保险条例等法令法规上,应清晰将因果关系作为工伤确定的原则性规范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应经过公布司法解释、发布典型事例的方法,使工伤确定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丰富、立体、人道化,让每一个劳动者真实感受到良法善治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