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1:23
矿藏资源关系到动力商场的运作,一般都是国家答应发掘才能够采矿的,假如没有国家的答应私自采矿的话会有怎么样的结果呢,不合法采矿罪在什么状况下会构成违法呢,它的判定书是怎样的。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不合法采矿罪判定书”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不合法采矿罪判定书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
辩解人xx、xx,xxxxxx律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夏丽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解人周崇新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0年6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与妻子李某某从谌某全处买下坐落眉山市岷东新区富牛镇牛路口村6组的眉山市东坡区岷江二桥东鑫页岩机砖厂,投资人姓名为李某某,但该砖厂实践操控人为许某某。被告人许某某聘用了许某某甲、刘某某担任该厂日常办理及出产。因之前谌某全留下的页岩质料已不足以出产机砖,被告人许某某授意许某某甲、刘某某租借厂区邻近的荒山发掘页岩来出产机砖。2012年头至2014年5月期间,该厂租借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牛路口6组乡民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约2亩荒山,在未获得疆土部分发掘许可证的状况下进行页岩发掘。根据疆土资源部成都矿藏资源监督查看中心陈述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605大队的调查陈述,不合法采矿的采空区(编号为1)勘察资源量约1.05万吨。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不合法采矿的页岩判定金额为人民币(币制下同)84000元。案发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涉案赃物84000元。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许某某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不合法采矿罪。被告人许某某违法后主动投案,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并向本院供给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查看笔录、判定定见等根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现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恳求法院对其从轻处分。
其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是:1、本案判定金额为84000元,而四川省不合法采矿的入罪规范为70000元,被告人违法情节较轻;2、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悉数退赃,自愿认罪。综上,恳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与妻子李某某从谌某全处买下坐落眉山市岷东新区富牛镇牛路口村6组的眉山市东坡区岷江二桥东鑫页岩机砖厂,投资人姓名为李某某,但该砖厂实践操控人为许某某。被告人许某某聘用了许某某甲、刘某某担任该厂日常办理及出产。因之前谌某全留下的页岩质料已不足以出产机砖,被告人许某某授意许某某甲、刘某某租借厂区邻近的荒山发掘页岩来出产机砖。2012年头至2014年5月期间,该厂租借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牛路口6组乡民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约2亩荒山,在未获得疆土部分发掘许可证的状况下进行页岩发掘。根据疆土资源部成都矿藏资源监督查看中心陈述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605大队的调查陈述,不合法采矿的采空区(编号为1)勘察资源量约1.05万吨。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不合法采矿的页岩判定金额为人民币84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之妻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涉案赃物84000元。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供给,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根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子来历。
2、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根本身份状况。
3、侦办机关出具的《捕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许某某在侦办人员传唤后主动到案。
4、眉山市疆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出具的《关于东坡区东鑫页岩机砖厂无证发掘的状况阐明》证明,东坡区东鑫页岩机砖厂系无证发掘。
5、相关转让协议、土地租借协议证明,被告人许某某从谌某全手中转让获得机砖厂与租借相关农户土地状况。
6、东鑫页岩机砖厂的企业营业执照、安排机构代码证明,该企业归于企业不合法人安排,投资人姓名为被告人许某某妻子李某某。
7、侦办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向侦办机关退缴了人民币84000元。
8、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根本状况。
9、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相关人员提取东坡区东鑫页岩机砖厂岩石的提取笔录、现场取样相片、承受根据资料清单证明,从案发现场提取相关检材状况。
10、疆土资源部成都矿藏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判定陈述证明,被告人许某某不合法发掘的矿石为砂岩;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出具的调查陈述证明,被告人许某某涉案不合法发掘的岩矿约1.05万吨;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判定定见书证明,涉案砂岩价值人民币84000元。
11、证人李某某丙、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丁、余某某、陈某、卓某某、许某某甲、李某某戊、李某某乙、李某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配偶2010年从谌某全手中转让获得东鑫页岩机砖厂,许某某在实践担任经营办理,2012年起机砖厂从李某某乙、李某某甲处租借土地发掘矿石用于出产砖。
1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戌、胡某某甲、周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从商场上购买页岩的价格约8-10元每吨,自己发掘的本钱约8-9元每吨。
1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子现实的经过与公诉机关指控共同。
本院以为被告人许某某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不合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被告人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代其退缴了悉数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分。
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分。
二、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不合法采矿罪判定书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
辩解人xx、xx,xxxxxx律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夏丽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解人周崇新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0年6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与妻子李某某从谌某全处买下坐落眉山市岷东新区富牛镇牛路口村6组的眉山市东坡区岷江二桥东鑫页岩机砖厂,投资人姓名为李某某,但该砖厂实践操控人为许某某。被告人许某某聘用了许某某甲、刘某某担任该厂日常办理及出产。因之前谌某全留下的页岩质料已不足以出产机砖,被告人许某某授意许某某甲、刘某某租借厂区邻近的荒山发掘页岩来出产机砖。2012年头至2014年5月期间,该厂租借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牛路口6组乡民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约2亩荒山,在未获得疆土部分发掘许可证的状况下进行页岩发掘。根据疆土资源部成都矿藏资源监督查看中心陈述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605大队的调查陈述,不合法采矿的采空区(编号为1)勘察资源量约1.05万吨。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不合法采矿的页岩判定金额为人民币(币制下同)84000元。案发后,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涉案赃物84000元。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许某某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不合法采矿罪。被告人许某某违法后主动投案,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并向本院供给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查看笔录、判定定见等根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现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恳求法院对其从轻处分。
其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是:1、本案判定金额为84000元,而四川省不合法采矿的入罪规范为70000元,被告人违法情节较轻;2、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悉数退赃,自愿认罪。综上,恳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与妻子李某某从谌某全处买下坐落眉山市岷东新区富牛镇牛路口村6组的眉山市东坡区岷江二桥东鑫页岩机砖厂,投资人姓名为李某某,但该砖厂实践操控人为许某某。被告人许某某聘用了许某某甲、刘某某担任该厂日常办理及出产。因之前谌某全留下的页岩质料已不足以出产机砖,被告人许某某授意许某某甲、刘某某租借厂区邻近的荒山发掘页岩来出产机砖。2012年头至2014年5月期间,该厂租借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牛路口6组乡民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约2亩荒山,在未获得疆土部分发掘许可证的状况下进行页岩发掘。根据疆土资源部成都矿藏资源监督查看中心陈述及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605大队的调查陈述,不合法采矿的采空区(编号为1)勘察资源量约1.05万吨。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不合法采矿的页岩判定金额为人民币84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之妻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涉案赃物84000元。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供给,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根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子来历。
2、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根本身份状况。
3、侦办机关出具的《捕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许某某在侦办人员传唤后主动到案。
4、眉山市疆土资源局东坡区分局出具的《关于东坡区东鑫页岩机砖厂无证发掘的状况阐明》证明,东坡区东鑫页岩机砖厂系无证发掘。
5、相关转让协议、土地租借协议证明,被告人许某某从谌某全手中转让获得机砖厂与租借相关农户土地状况。
6、东鑫页岩机砖厂的企业营业执照、安排机构代码证明,该企业归于企业不合法人安排,投资人姓名为被告人许某某妻子李某某。
7、侦办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向侦办机关退缴了人民币84000元。
8、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根本状况。
9、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相关人员提取东坡区东鑫页岩机砖厂岩石的提取笔录、现场取样相片、承受根据资料清单证明,从案发现场提取相关检材状况。
10、疆土资源部成都矿藏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判定陈述证明,被告人许某某不合法发掘的矿石为砂岩;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出具的调查陈述证明,被告人许某某涉案不合法发掘的岩矿约1.05万吨;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判定定见书证明,涉案砂岩价值人民币84000元。
11、证人李某某丙、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丁、余某某、陈某、卓某某、许某某甲、李某某戊、李某某乙、李某某甲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配偶2010年从谌某全手中转让获得东鑫页岩机砖厂,许某某在实践担任经营办理,2012年起机砖厂从李某某乙、李某某甲处租借土地发掘矿石用于出产砖。
1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戌、胡某某甲、周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从商场上购买页岩的价格约8-10元每吨,自己发掘的本钱约8-9元每吨。
1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子现实的经过与公诉机关指控共同。
本院以为被告人许某某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不合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系自首,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被告人许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其亲属代其退缴了悉数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分。
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不合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分。
二、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