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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在交通肇事罪与民事保险合同中的理解与区分- 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13:31

 
案号:(2010)铜法民初字140号
【案情】
原告:富春汽车公司
原告:何荣吉
被告:安全稳妥铜梁公司
2008年10月8日,原告富春汽车公司与被告安全稳妥铜梁公司签订了稳妥合同,为挂靠在其名下的渝CF0188号自卸卡车在被告处投保交通强制稳妥及商业第三者职责稳妥,稳妥金额分别为11万元和50万元,稳妥期间为2008年10月17日至2009年10月16日。该稳妥合同免责条款载明:发作意外事端后,被稳妥人或其答应的驾驭人在未依法采纳办法的情况下驾驭稳妥车辆或许遗弃稳妥车辆逃离事端现场的,稳妥公司不负补偿职责。2009年6月13日,原告何荣吉驾驭被稳妥卡车从铜梁县维新镇向铜梁县少云镇方向行进至少维路18.1km公路处左边,将正在逾越其车的二轮摩托车挂倒后仍持续行进,其车左后轮碾压摩托车驾驭人郑伟刚致其当场逝世。事端发作后,何荣吉从后视镜内看见摩托车倒地,以为是摩托车追尾,不关自己的事,而驾车逃离现场,在大众告发下被公安机关拦下拘留。2009年6月19日,铜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定:何荣吉驾驭机动车违背上路途右侧行进通行准则,遇后车时,在答应超车的条件下未靠右让路,发作事端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是构成此事端的直接原因,在此次事端中起直接效果,何荣吉应承当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事端发作后,何荣吉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9年7月27日,郑伟刚的法定继承人郑秀彬就补偿事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富春汽车公司、何荣吉、安全稳妥铜梁公司补偿各项丢失合计390820元。法院作出判定:1、安全稳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支交给郑伟刚的法定继承人郑秀彬补偿款110000元。2、由何荣吉补偿给郑伟刚的法定继承人郑秀彬丢失费190820元,富春汽车公司负连带补偿职责。3、安全稳妥铜梁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职责稳妥合同约好的稳妥范围内承当稳妥职责。
判定收效后,富春汽车公司要求安全稳妥铜梁公司赔付商业第三者稳妥金,2009年12月9日,安全稳妥铜梁公司以何荣吉逃离现场为由作出拒赔告诉,富春汽车公司与何荣吉于2010年1月14日起诉至法院。
原告富春汽车公司诉称,何荣吉在发作事端时虽看见受害人驾驭的摩托车倒在地上,但并不知道是因自己的过错驾驭而引发此次交通事端,使受害人郑伟刚被碾压逝世,逃离现场并非成心。法院在对何荣吉判处交通肇事罪时,并未确定其有逃逸行为这一加剧情节。因而并未冒犯稳妥合同的免责条款。被告安全稳妥铜梁公司辩称,在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中记载何荣吉在事端发作后有逃离现场的行为,何荣吉本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里也供认自己事发后逃离现场,这足以阐明何荣吉逃离现场的现实客观存在。
【不合】
对何荣吉在肇过后脱离事端现场是否构成逃逸,以及被告的拒赔理由是否建立,合议庭评议时构成两种不同定见:定见一以为,在判处原告何荣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判定书中,未确定其行为构成法令意义上的逃逸,作为收效裁判的预决现实,对本案应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因而被告稳妥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建立,应支撑原告的诉讼请求。
定见二以为,刑法意义上的逃逸不同于稳妥合同免责条款中的逃逸,刑事判定根据刑法的规范作出何荣吉行为不构成逃逸的确定,并不能当然地适用于本案。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上载明晰事端发作后原告驾车逃离现场,原、被告对何荣吉在肇过后驾车脱离事端现场这一天然现实的客观性并无贰言。因而,被告的抗辩理由建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剖析】笔者拥护第二种定见。以上两种定见不合在于对“逃逸”在稳妥合同免责条款与交通肇事罪中了解与区别。只要正确了解和区别了“逃逸”,本案被告拒赔理由是否建立便清楚明晰,裁判才干公平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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