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公司不让辞职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7:48
【事例回放】
作业是这样的,北京的胡女士来电咨询,她签订了1年的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给胡女士的薪酬只要基本薪酬2000元,胡女士觉得不公平,做了快6个月后提出辞去职务请求,没想到公司反咬一口说她违约,放言要么持续干事,要么扣发当月薪酬马上走人。
【律师剖析】
律师表明,这样的做法有两点不合法,存在两个差错行为。
其一,1年合同却被要求6个月试用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19条,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所以胡女士1年的合同,试用期应该是1个月;
其二,公司未准时交纳社保公积金:
1、社会稳妥归于国家强制性稳妥险种,任何建立了劳作联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与;
对此,《劳作合同法》第17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则
(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五)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稳妥;
(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工作损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内,因而,试用期间单位须依法为胡女士交纳社会稳妥费。未按规则为胡女士交纳社会稳妥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2、依法为劳作者交纳住宅公积金也是国家强制性规则,能够经过向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告发的方法予以处理。
律师主张唐女士以公司存在差错为由,解除合同。而且索要补偿金,补偿试用期与正式薪酬之间的5个月薪酬差额。
作业是这样的,北京的胡女士来电咨询,她签订了1年的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公司给胡女士的薪酬只要基本薪酬2000元,胡女士觉得不公平,做了快6个月后提出辞去职务请求,没想到公司反咬一口说她违约,放言要么持续干事,要么扣发当月薪酬马上走人。
【律师剖析】
律师表明,这样的做法有两点不合法,存在两个差错行为。
其一,1年合同却被要求6个月试用期: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19条,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所以胡女士1年的合同,试用期应该是1个月;
其二,公司未准时交纳社保公积金:
1、社会稳妥归于国家强制性稳妥险种,任何建立了劳作联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与;
对此,《劳作合同法》第17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则
(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五)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稳妥;
(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工作损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内,因而,试用期间单位须依法为胡女士交纳社会稳妥费。未按规则为胡女士交纳社会稳妥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2、依法为劳作者交纳住宅公积金也是国家强制性规则,能够经过向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告发的方法予以处理。
律师主张唐女士以公司存在差错为由,解除合同。而且索要补偿金,补偿试用期与正式薪酬之间的5个月薪酬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