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让权利时,主权利和从权利不能分离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09:34
从权力是指附随于主权力的权力。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确保以及附归于主债务的利息等,都归于主权力的从权力。因为从权力是从主权力派生出来的,主权力无效从权力也无效,从权力随主权力的消除而消除,所以,从权力不得脱离主权力而独自存在。依据以上原因,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令都确认了合同主权力转让从权力也一起转让的准则。比方,德国民法典第401条规则,让与债务时,该债务的抵押权、船只抵押权或质权,以及由一项像上述权力供给担保所发生的权力,均伴随移转于新债务人。意大利民法典第1263条规则,依据转让的效能,债务的转让要将先取特权、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以及其他从权力都转让给受让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5条规则,让与债务时该债务之担保及其他隶属之权力,伴随移转于受让人。但与让与人有不行别离之联系者,不在此限。
依据本条规则,债务人转让主权力时应当将从权力一起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力的一起,也取得与债务人有关的从权力。考虑到有的从权力的设置是针对于债务人本身的,与债务人有不行别离的联系,本条在建立从权力随主权力转让准则的一起,规则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从权力不随主权力的转让而转让。
依据本条规则,债务人转让主权力时应当将从权力一起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力的一起,也取得与债务人有关的从权力。考虑到有的从权力的设置是针对于债务人本身的,与债务人有不行别离的联系,本条在建立从权力随主权力转让准则的一起,规则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从权力不随主权力的转让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