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中完善了哪些方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7:24盐城进一步完善住宅公积金异地借款方针,内容包含:
一、凡在异地(外市)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的,均可凭缴存地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出具的《异地借款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运用证明》在本市请求住宅公积金个人住宅借款,详细施行仍按《关于异地缴存本地购房借款事务的告诉》的规则履行。
二、本市缴存员工在异地购房,需处理住宅公积金借款事务的,各办理部(事务部)核实员工在本市的缴存和借款状况,向员工出具《异地借款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运用证明》。各办理部(事务部)在收到借款城市公积金中心的反应回执后,在事务体系中对员工异地借款状况进行标识。
三、本市缴存员工在住宅公积金异地借款还贷期间,假如住宅公积金个人帐户转移出本市,相关办理部(事务部)应及时奉告借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四、缴存员工以归还住宅公积金异地借款名义请求提取公积金的,除供给《盐城市住宅公积金提取细则》规则资料外,另需供给借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款余额证明或还款流水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