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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职工 用人单位能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1:55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则员工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够革除其劳动合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对违法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则不需要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员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申述决议用人单位能否据此革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作出不申述决议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则的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因而,对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则做出的不申述决议的员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则革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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