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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问题破产清算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4:41

    清算是一种法令程序,社团刊出时,有必要进行产业清算。论文摘要    清算(qingsuan)人在我国立法中被称为破产清算(qingsuan)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建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收破产企业并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业务的专门安排。首要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说:第一破破产产清算人的法令位置。分别从国外有关破产清算人位置的几种学说、国内有关清算组位置的几种观念进行论说。第二破产清算人的选任。破产清算人的选任方法,在国外立法中存有差异。有院选任的,有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等。第三破产清算人的责任。破产清算组建立后,应全盘接收企业,首要实行八项责任这儿不再赘述,详见论文。第四破产清算人的一般责任和酬劳。我国立法既没有清算组成员一般责任的要求和违法失责任任的规则,也无对清算组成员酬劳的规则,这与国外的规则相差甚远。第五完善破产清算组的几点主张。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详见论文。    破产清算人,在我国立法中被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建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收破产企业并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业务的专门安排。破产宣告后,破产产业的办理和清算作业冗杂沉重,加之很多的法令业务和非法令业务掺杂其间,因此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担任,故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清算安排。破产清算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安排,它详细办理破产中的各项业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安排或安排仅起监督或辅佐效果。破产程序能否公平、公平缓高效率地顺利进行和完结,与破产清算组的联系至为亲近。本文对破产清算人的法令位置、责任、责任和酬劳等进行了论述并指出了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人的准则和主张,以期对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效益。    一、破产清算人的法令位置    破产清算人相似于我国破产清算组的安排,在国外立法中均有规则,(注:日本破产法称之为破产管财人,德国称之为konkursverwalter,英美称之为trustee,法国称之为syndie,我国台湾称之为破产办理人。为叙说便利,下文适用的破产管财人、破产办理人、破产受托人等均指代该安排。)但就其在法令上的位置,国内外理论界众说不一。    (一)国外有关破产清算人位置的几种学说    关于破产清算人在法令上的位置,国外理论界首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署理说。署理说是最早关于破产清算人法令位置的一种学说。该说以为,破产清算人是署理人,以别人名义行使破产程序中的职务权利。署理说的首要依据是,破产程序性质上归于清偿程序,重在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私家清偿联系。破产清算人虽依法被选任或由法院指定,但仍然不失其为私法上之署理人位置。    2、职务说。该说以为,破产程序在法令上为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注重国家强制执行机关对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公法联系,然后破产清算人应视为相似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员,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3、财团代表说。该说以为,债务人产业因破产宣告而建立以破产清算为意图而独立存在的产业,这些产业全体人格化则构成破产财团,破产清算人是这种人格化产业的代表机关。    (二)国内有关清算安排的几种观念    1、特别安排说。该说以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则看,署理说、职务说及财团代表说均不能科学、精确地提醒我国破产清算组的法令性质。前两说各有短缺,不足以信仰,财团代表说也不能成为清算组性质的理论基础,由于我国只用了破产产业而没有破产财团的法令术语,因此,清算组是接收破产企业,对破产产业进行清算的特别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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