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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算单位吗?会构成单位犯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2:10
近年来,乡民委员会为了团体和乡民的公益事业,筹措建造款,滥伐林木、不合法转让土地和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状况屡见不少。那么,村委会算单位吗?会构成单位违法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当时,关于乡民委员会是否归于《刑法》所规则的单位违法主体、能否追查其刑事职责,存在有以下三种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乡民委员会不归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领域。我国《刑法》第三十条以罗列的方法明晰规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类为《刑法》所规则的单位违法。从该条规则中不难看出,乡民委员会不归于《刑法》所规则的单位违法主体五种类型之一,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中也没有讲到乡民委员会可作为单位违法主体追查其刑事职责,且《公安部关于乡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主体的批复》中明晰规则了“对以乡民委员会名义施行违法的,不应以单位违法论”,因而乡民委员会不是法令意义上的单位违法主体,不能对其予以刑事处分。
第二种观念以为,乡民委员会契合作为单位违法主体的要件和特征,应作为单位违法主体并可追查其刑事职责。
第三种观念以为,乡民委员会尽管契合作为单位违法主体的法令特征,但因为现在《刑法》规则不明晰,根据罪刑法定准则,不能将其作为单位违法主体追查其刑事职责。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榜首,《刑法》及相关司法解说并没有否定乡民委员会作为单位违法主体资格。《刑法》第三十条仅是对单位违法主体概念所作的概括性规则,并非只需该条所罗列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归于单位违法主体,也不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没有涉及到乡民委员会而片面以为乡民委员会就不归于单位违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中对单位违法的内涵有一个明晰的界定,即“以单位名义施行违法,违法所得归单位一切的,是单位违法”。从这一规则可以明晰明晰地看出,单位违法须一起具有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施行违法”,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一切”,只需契合这两个条件,就应认定为单位违法。这一规则与《刑法》第三十条规则自身的意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子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榜首条有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界定,以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单位”、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施行违法的”景象不以单位违法论处的规则,其内涵寓意是共同的。因而,《公安部关于乡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主体的批复》有关否定乡民委员会单位违法主体资格的解说,显着不契合相关法令规则及《纪要》精力。
第二,乡民委员会契合作为单位违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和法令特征。首要,乡民委员会是根据《宪法》和《乡民委员会安排法》建立的相对较独立的乡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安排,一经建立,就会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它有自己的称号、安排安排与场所,依法负有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处理以及公共秩序的保护、团体产业的运营与处理”的功能,可以以自己独立的产业和经费对外承当法令职责,具有《刑法》理论上作为单位违法的悉数要件;其次,乡民委员会为本村团体和乡民获取利益,经乡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许举行乡民大会团体研究决定,安排施行损害社会的行为时,即契合“以单位名义施行违法,违法所得归单位一切”的单位违法的特征,乡民委员就应当作为单位违法主体承当刑事职责。
第三,乡民委员会作为单位主体追查其刑事职责,能表现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相关于自然人主体违法来说,乡民委员会涉嫌违法的损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更广。假如不追查其单位刑事职责,就无法追查其主管人员或许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也就是说,假如单位不构成违法,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的违法无从谈起,客观上就放纵了违法;假如追查了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则或许“法不则重”而难以操作,或许不了了之,或许追查了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但难以解决“既然是自然人违法,为什么只追查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的职责,而不是一切参加施行违法行为人的职责”这样的问题,显着违反了罪责自傲及罪过相适应准则,在《刑法》理论上无法无懈可击。
第四,乡民委员会作为单位违法主体具有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根据。198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伐、滥伐林木案子使用法令的几个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则“公营企事业单位、团体安排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核发砍伐许可证,或虽持有砍伐许可证,但违反砍伐证所规则的地址、数量、树种、方法而恣意砍伐本单位处理或一切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定滥伐林木罪”。该解说尽管是针对1979年《刑法》有关滥伐林木罪所作的规则,但该解说与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规则并无抵触,可以参照履行。一起,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民小组组长使用职务便当不合法侵吞公共资产怎么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则乡民小组组长可构成职务侵吞罪,而《刑法》规则的职务侵吞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也就是说,该司法解说从法令层面上认可了乡民小组具有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平等的《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法令地位。那么,乡民委员会作为乡民小组的上级安排,相应的更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法令地位;别的,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商业贿赂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条规则:“刑法榜首百六十三条、榜首百六十四条规则的其他单位,既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民小组等常设性的安排,也包含为安排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许其他合理活动而建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揽队等非常设性的安排”,更进一步明晰了乡民委员会的《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全国许多地方法院在审理的一些详细案子中,以乡民委员会的名义施行的滥伐林木、不合法转让团体土地和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案子,也是按照上述规则及精力进行处理的,对乡民委员会作为单位违法主体予以刑事处分。
笔者主张:
1、经过立法程序把乡民委员会归入《刑法》规则的单位领域之内,并在条款中详细明晰,或许经过司法解说对乡民委员会单位违法主体问题予以明晰。
2、因为《刑法》规则的不明晰、相关司法解说的抵触、法令了解的不同,形成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法令了解与适用纷歧,导致了当时各地法院在关于乡民委员会是否归于单位违法主体的问题上各说纷歧、相同案子各地判法纷歧的司法紊乱景象,致使直接影响了国家法令的严肃性和一致施行。因而,笔者主张,赶快经过立法程序或许经过司法解说的方法对乡民委员会的单位违法主体问题予以明晰,以便对乡民委员会涉嫌滥伐林木、不合法转让团体土地和不合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案子以单位违法予以刑事处分,使各个部门在详细的司法作业中,特别是在全国法院的刑事审判作业中可以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依法严厉打击损坏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违法违法行为,最大极限地保护好、使用好有限的自然资源。
乡民委员会契合作为单位违法主体的要件和特征,应作为单位违法主体并可追查其刑事职责。关于直接的职责人员,相同需求追查刑事职责。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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