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事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3:49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准则,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规模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详细的规则。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网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一、再审有哪些特色
再审是为纠正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过错判定、判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子从头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现已审理完结的案子,按照再审程序对案子的再行审理,其意图是纠正现已发作法令效力但确属过错的判定或判定。再审的特色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必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子的判定或判定
3、提起再审的时刻是判定或判定收效今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定、判定的法令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变,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准则,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准则的规则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则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据法令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过错的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根底的,因而,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则,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则。
另一类是依据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现已收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子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规模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详细的规则。
二、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事由
再审事由是发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和依据,是翻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因为再审程序的发动必然会损坏现已安稳的法令关系,所以再审事由的设定尤为重要。法、德、日三国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则都详细清晰,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引起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景象规则的比较清晰之外,关于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均为“假如发现确有过错”。
“确有过错”带有显着的片面颜色,使再审程序的发动带有很大的恣意化倾向。因为缺少详细而清晰的提起事由的规则,使得现已被终审判定过的被告人,随时或许再次遭到审判,使判定的既判力无限削弱,被告人因而缺少确认感和安全感。一起,“确有过错”作为再审的条件条件,使得再审程序有先定后审之虞。已确认收效的裁判是否有过错,是否需求纠正,应该是通过再审程序审理后的成果,而不应是再审程序发动的条件。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有关问题进行的回答。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再审或许导致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关于案子审理成果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再审有哪些特色
再审是为纠正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过错判定、判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子从头进行的审理。
法院对现已审理完结的案子,按照再审程序对案子的再行审理,其意图是纠正现已发作法令效力但确属过错的判定或判定。再审的特色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必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子的判定或判定
3、提起再审的时刻是判定或判定收效今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定、判定的法令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变,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准则,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准则的规则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则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据法令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过错的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根底的,因而,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则,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则。
另一类是依据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现已收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子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规模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详细的规则。
二、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事由
再审事由是发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和依据,是翻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因为再审程序的发动必然会损坏现已安稳的法令关系,所以再审事由的设定尤为重要。法、德、日三国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则都详细清晰,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引起人民法院从头审判的景象规则的比较清晰之外,关于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理由均为“假如发现确有过错”。
“确有过错”带有显着的片面颜色,使再审程序的发动带有很大的恣意化倾向。因为缺少详细而清晰的提起事由的规则,使得现已被终审判定过的被告人,随时或许再次遭到审判,使判定的既判力无限削弱,被告人因而缺少确认感和安全感。一起,“确有过错”作为再审的条件条件,使得再审程序有先定后审之虞。已确认收效的裁判是否有过错,是否需求纠正,应该是通过再审程序审理后的成果,而不应是再审程序发动的条件。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有关问题进行的回答。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再审或许导致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关于案子审理成果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