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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1:57
关于确保稳妥是否为确保担保的评论,实践含义在于对其应适用的法令作出正确挑选。为完成这一意图,笔者以为,应首要运用法学办法在现有法令结构内进行“查找”,其次剖析查找到的法条是否有进一步解说的必要。
    一、确保稳妥满意稳妥法第二条的构成要件,因而是稳妥法的调整目标,当然适用稳妥法
    实践中,确保稳妥是债款人(投保人)购买的、在发作稳妥合同约好的违约事项时由稳妥人向债款人理赔的一个稳妥种类。这构成咱们进行法令推论的小前提。依据法令适用的逻辑形式,只需上述运作契合某一彻底法条的悉数构成要件,该彻底法条的法令作用即应适用于确保稳妥。
    经过查找法条能够发现,稳妥法第二条对“稳妥”的解说是,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好,向稳妥人付出稳妥费,稳妥人关于合同约好的可能发作的事端,因其发作所形成的产业损失承当补偿稳妥金职责,或许当被稳妥人逝世、伤残、疾病或许到达合同约好的年纪、期限时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商业稳妥行为。确保稳妥彻底满意这一说明性法条的构成要件,因而是稳妥法的调整目标,当然适用该法。
    此外,相关于确保稳妥这一“种概念”,稳妥为“属概念”,“属概念”适用的法令当然适用于“种概念”。这也从另一个视点必定了前述判别的正确性。
    二、确保稳妥不能满意担保法第六条的构成要件,因而不适用担保法
    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则,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
    剖析确保稳妥的运作形式,无法满意这一说明性法条的构成要件:
    (1)合同当事人不同。确保合同的当事人是确保人与债款人,不包括债款人在内。而在确保稳妥中,债款人(投保人)是确保稳妥合同的缔约方,债款人并不参加合同的签定。
    (2)对价有无不同。确保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债款人并不向确保人供给对价。而确保稳妥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确保稳妥的投保人(债款人)负有付出保费的责任,付出保费一起也是稳妥公司理赔的前提条件。
    经过上述比较可知,确保稳妥不是担保法的调整目标,担保法有关“确保”的一系列法令作用规则,均不适用于确保稳妥。
    三、确保稳妥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并不使担保法得以被弥补适用
    笔者并不否定确保稳妥具有担保债款完成的功用,但这并不能导致其对担保法的适用。
    众所周知,近代法上的担保为特别担保,专指以债款人(或别人)的特定产业和特定人的一般产业所作的担保。笔者以为,但凡契合这一描绘的行为均能够为其具有“担保性质”。
    但需求给予满足留意的是,“担保性质”不同于“担保方法”。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则:“本法规则的担保方法为确保、典当、质押、留置和定金。”可见,担保法是根据“担保方法”而非“担保性质”确认其调整目标的。关于实践中很多存在的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法令行为,如收据背书、并存的债款承当、连带债款参加等,并不由担保法标准。这些行为虽然在法理上还获得了“荫蔽担保”的称谓,但并不影响其“依旧”由收据法、合同法等单行法调整。确保稳妥亦属此类。
    此外,从立法体系剖析,我国采民商合一主义,担保法、稳妥法均为民事单行法,位阶相同,担保法并不是关于担保的一般法,因而,两法之间并不发生特别法优先、一般法弥补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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