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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质物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0:42
专利到专利处理部门进行注册挂号后就具有专利权,而专利权具有专特点的权力,是受法令保护的,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权力是能够进行质押的,那么专利权质押,质物应具有的条件?下面由听讼网铜仁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专利权质押,质物应具有什么条件
1、专利权有必要有用。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确保债款完成,有必要确保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用专利。证明专利权有用的文件包含专利证书、年费交纳凭据、专利挂号簿等。《专利权质押挂号方法》规则如下: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挂号请求经审查合格的,国家常识产权局在专利挂号簿上予以挂号,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挂号通知书》。质权自国家常识产权局挂号时建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国家常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挂号的决议,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挂号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挂号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起的;
(二)专利权已停止或许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请求尚未被颁发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交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发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作胶葛或许人民法院裁决对专利权采纳保全办法,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处理的;
(七)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超越专利权有用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一切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规则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整体共有人赞同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请求质押挂号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挂号的景象。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力,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答应权、转让权、符号权等。
在债款未受清偿前,出质人使用其出质权力的悉数来担保债款的完成。
3、专利请求权虽然是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依法能够转让,但其显着的法令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令效力的财产权,因此不能将专利请求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4、出质人有必要是合法专利权人。
(1)确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规范便是看其有用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起。《专利权质押合同处理暂行方法》第8条规则:“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许非悉数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挂号。
假如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一起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整体专利权人。假如得不到整体专利权人的一起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
(2)我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
处理挂号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3)出质人和质权人假如对合同签定或专利业务不太了解,能够托付代理人处理专利权质押合同挂号,处理挂号时,不只要依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处理暂行方法》规则提交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还要有托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专利权质押,质物应具有什么条件”问题进行的回答,以专利权进行出质的,专利权需求具有专利权有必要有用、专利权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出质人有必要是合法专利权人等。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咨询法令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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