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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必然同时成立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3:08
纳贿罪是指天然人为了自己不合理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纳贿的违法。纳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承受别人的资产,到达法定数额的行为。那么,纳贿罪与纳贿罪并非必定一起建立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纳贿罪与纳贿罪并非必定一起建立
传统的观念以为纳贿罪与纳贿罪是对向犯的一种,即只需有纳贿罪,必定有纳贿罪的发作;反过来,只需有行为构成纳贿罪,就必定有纳贿罪的存在,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对合性联络界说为“对向犯”,归于必要共同违法的一种。这种理论现已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并已成为处理贿赂违法案件的一种习气思想。但任何一罪的完结均以相对应之罪的建立与完结为条件。纳贿罪的建立,是不以对方构成纳贿罪为条件的。相同,在特定状况下,纳贿一方也不能因对方不构成纳贿罪而不予科罪。要害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各自的违法构成要件。假如咱们不能依据个案的实践状况,而是受传统观念的捆绑,处理的成果就简单呈现或枉或纵。
一、纳贿罪与纳贿罪各自具有独立的违法构成
《刑法》中的每一种违法都有其特定的违法构成要件。衡量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不是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对向行为的存在,而是应该看它是否契合自身的违法构成。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刑法中并不存在肯定的对向犯,任何违法都能够依据其自身的违法构成独自建立违法,而不需求也不是以彼此对向的行为作为必要条件。纳贿罪与纳贿罪有着各自的构成要件,是否建立纳贿纳贿罪应看其主客观要件是否具有。纳贿罪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作为其直接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讨取别人资产的行为,纳贿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其片面方面是行为人明知使用职务之便为别人获取利益而收受或许讨取资产的行为,是一种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片面方面是成心地施行这种行为。
纳贿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与纳贿罪的构成要件有着底子的差异。首要,纳贿罪的根本客体表现为侵略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行收购性;其次,纳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贿人向国家公职人员实践交给资产的行为;再次,纳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含全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到达刑事责任年纪的天然人和法人;最终,纳贿罪的片面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购国家工作人员,使用其职务之便目的对方为自己获取不合理利益。经过比较纳贿罪与纳贿罪的构成要件,咱们能够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必定的对向联络,但一起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违法构成要件系统。无论是在纳贿罪仍是纳贿罪的构成要件中,法令都没有要求有必要以彼此对方的行为为建立的必备要件。所以,咱们在确定是否建立纳贿、纳贿罪时,应当遵从违法构成的根本原则,从案情的实践状况出发来定性。
二、纳贿罪不依赖纳贿罪而存在
《刑法》第385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别人资产,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是纳贿罪”。《刑法》第389条规则:“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的,是纳贿罪”。由此咱们不难看出,纳贿罪的建立,特别是索贿型纳贿罪的建立,只需行为人具有主体身份,使用了职务上的便当,施行了讨取别人资产的行为,其国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就受到了损害,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则,即建立纳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索贿行为杰出反映了行为人以权谋私的激烈希望和贪婪性,而且往往带有对别人的挟制、强制性质,使别人慑于其手中的权利而不得不供给资产,以满意其要求,较之单纯的收贿性的纳贿罪具有更大的客观危险性和片面恶性,正由于如此,刑法规则,只需行为人使用职务之便,有讨取别人资产的行为,即可构成纳贿罪,这种规则也是与索贿行为自身的社会损害性紧联络的。
从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资产的一方而言,假如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合理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纳贿罪,所谓的纳贿纳贿违法的对向联络也就隔断了,就会呈现只需纳贿罪而没有纳贿罪的状况。由于:榜首被勒索一方没有侵略纳贿罪的客体——职务的廉洁性。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合理利益而自动收购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买卖;第二被勒索一方在客观方面不具有损害社会的行为,他所取得的利益是法令答应的;第三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获取不合理利益的目的。所以,假如被勒索一方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就不构成纳贿罪。
三、纳贿罪存在不要求存在对向的纳贿罪
如前所述,纳贿罪中当纳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资产标明其“获取不合法利益”的毅力时,其行为现已完结,至于纳贿人是否实践获取到利益、纳贿人是否乐意或实践收受到了资产并不能影响其纳贿违法的建立。对方的情绪只能决议纳贿罪是否建立。在直承纳贿中,国家工作人员片面上具有收受(包含讨取)贿赂的目的,是行为人构成纳贿罪片面方面的榜首要素。假如没有收纳贿赂的目的,不行能建立纳贿罪。在实践办案中可分为几种状况:榜首国家工作人员当场回绝承纳贿人的资产,纳贿人最终将资产拿走的景象便是国家工作人员既没有收纳贿赂的成心,也没有收纳贿赂的行为,当然也就构不成纳贿罪。但纳贿人只需是为了获取不合理利益,其行为仍契合纳贿罪的构成要件,即可建立纳贿罪。第二,纳贿人不听劝止,恣意将纳贿的资产留放在国家工作人员处,国家工作人员及时交给有关部门处理或国家工作人员碍于情面,在劝说无效的状况下,将贿赂暂时留下,待纳贿方脱离后,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景象。在这种状况下,国家工作人员尽管收受了资产,但片面上不具有收受资产的成心,客观方面也表现为将收受的资产交给有关部门,明显也不构成纳贿罪。但关于纳贿方而言,片面上以为国家公事的公正性与廉洁性是能够收购的,客观上有纳贿的行为,假如其寻求的是一种不合理利益,依据刑法的规则,依然建立纳贿罪。“为获取不合理利益”是纳贿罪得以建立的片面要件,也是差异纳贿罪与非罪的要害,对没有获取不合理利益的纳贿方,对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资产的行为不确定为违法。但刑法不论国家工作人员为别人获取的是合理利益仍对错合理利益,只需是其使用了职务之便,收受别人财政,都构成纳贿罪。这样的规则,有利于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也有利于分化瓦解纳贿纳贿的攻守联盟,从纳贿一方获取名贵的纳贿纳贿的证明资料,愈加有力地冲击贿赂违法。
司法实践中,已然建立纳贿罪,一般意义上的纳贿方应该是存在的。但这种纳贿是否归于刑法调控和惩办的领域,咱们不能混为一谈,只需契合刑法规则的纳贿罪的纳贿行为,才干作为纳贿罪的“对应犯”而存在。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很多的纳贿罪与纳贿罪一起并存外,存在着只建立纳贿罪不存在纳贿罪或许单建立纳贿罪而不存在纳贿罪的状况,需求咱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受“纳贿罪与纳贿罪中任一罪的完结均以相对应之罪的完结为条件”理论的捆绑。
纳贿罪的建立,是不以对方构成纳贿罪为条件的。相同,在特定状况下,纳贿一方也不能因对方不构成纳贿罪而不予科罪。要害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各自的违法构成要件。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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