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设施出让给个人应该如何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8:36公共设备的主人究竟是谁?
某小区的地下泊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泊车费用提价,形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泊车的现象,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有些小区的公共配套设备比方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而且出让之后由于这些公共配套设备的经营范围和功用的改动,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对立,也现已开端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首要焦点之一。
〖解读〗
这类胶葛其实牵涉到的问题便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备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仍是整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现在只对泊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泊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运用人运用。泊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泊车位有空余的,能够暂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
一起,现在物业部分在共用设备、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修理和费用的承当问题。比方哪些部位、设备、设备归于整体业主一起共有;哪些归于部分业主一起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泊车库权属,应属整体业主仍是归于开发商,假如归于整体业主,权证应怎么发放、保管、运用,收益应怎么处理,修理基金怎么筹措、怎么分摊。而关于开发商已出售的地下泊车库应怎么处理,关于开发商建造的地上多层钢结构移动车位的权属应怎么确定,部分业主或单个业主是否能对此提起诉讼,部分业主或单个业主对共用设备、共用部位的收益怎么处理能否提起诉讼等,现在尚没有明确规定。
〖处理方法〗
这一系列问题现在有待相关部分拟定相关法规。不过总的来说,业主们还需进步本身的维权认识,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