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核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4:24关于能否以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否用于出资的问题,首要是一个法令问题,主张咨询律师定见,并主张公司向当地农业、土地挂号主管部门和工商挂号机关咨询。
关于这一法令问题,咱们依据咱们对《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令法规的了解,剖析如下: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用作对公司出资的非钱银产业应一同满意“能够用钱银评价”和“能够依法转让”这两项基本条件。一同,《公司挂号办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则:“股东的出资方法应当契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可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誉、自然人名字、商誉、特许运营权或许设定担保的产业等作价出资。”因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剖析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是否契合此场所规则的用作出资的非钱银性财物应满意的悉数条件。
现在关于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规范的首要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办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关于做好当时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办理和服务作业的告诉》(农经发[2008]10号)等。依据这些规则: (1)经过家庭承揽取得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够依法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承揽方之间为开展农业经济,能够自愿联合将土地承揽运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出产。(即“入股”也是法令认可的一种流通方法)。 (2)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的受让方能够是承揽农户,也能够是其他按有关法令及有关规则答应从事农业出产运营的安排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运营才能。 (3)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流、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流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 (4)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运营权。
依据上述规则,主张首要了解当地工商挂号机关是否将土地承揽运营权了解为《公司挂号办理条例》规则的不行用作出资的“特许运营权”,假如当地工商挂号机关是这样了解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将不能用作出资。
假如当地工商挂号机关认可将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用作出资的,除了对非钱银性出资进行审验时应重视的一般问题以外,还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保证被出资方有恰当的主体资格,其运营范围应包含农业出产。承受流通后,相关土地应持续用于农业出产用处。 (2)应当保证法令法规规则的相关程序得到完好、恰当实行,尤其是签定书面合同(其内容应具有《农村土地承揽法》第三十七条和《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办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各项要件),并报发包方赞同或存案。在这一过程中,假如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其他成员要求受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保证其优先权(或取得抛弃优先权的声明)。 (3)应当以被出资企业获取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作为该项流通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承认的标志,并作为审验其出资到位状况(《公司法》规则的产业权搬运手续)的必备要件。 (4)依据《公司法》、《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钱银产业出资的评价办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企[2009]46号)等规则,对非钱银性产业出资应进行评价,并在评价的基础上承认其作价金额。 因为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流通或许触及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主张必要时延聘律师就相关流通程序的合规性出具法令定见。
关于承受出资的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能否作为无形财物核算的问题
依据《企业会计原则第6号——无形财物》第三条规则:“无形财物,是指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没有什物形状的可辨认非钱银性财物。 财物满意下列条件之一的,契合无形财物界说中的可辨认性规范: (一)能够从企业中别离或许区分出来,并能独自或许与相关合同、财物或负债一同,用于出售、搬运、颁发答应、租借或许交流。 (二)源自合同性权力或其他法定权力,不管这些权力是否能够从企业或其他权力和责任中搬运或许别离。” 在认可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作为出资的前提下,对照《企业会计原则第6号——无形财物》对“无形财物”的界说和承认条件的规则,咱们了解,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关于该原则第三条所给出的“可辨认性”两项规范都是契合的。因而,关于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企业可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并承当相应危险的,能够在财务报表中承以为一项无形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