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坦白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2:51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则,在刑法第67条中添加一款作为第3款:“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这一修正是将率直从宽的刑事方针法令化,是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率直裁夺从宽情节上升为法定从宽情节,因此是我国刑事立法上初次承认率直[1]从宽准则。其意义在于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量刑时适用率直从宽供给了法令依据;一同,也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再次架起一座回头是岸的“黄金桥”。
一、“率直从宽”法定化的布景剖析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
了解“率直从宽”的方针布景有利于咱们更好地了解和适用这一准则。率直准则背面的支撑是传统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刑事方针及由其开展而来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而从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刑事方针到当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是必要的去意识形态的策略性改变。“宽严相济”之“宽”,传承于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广大”,其意义即惩罚的宽和、轻缓,现代惩罚的宽缓要求“该轻而轻、该重而轻”。该轻而轻,即对轻罪处以较轻之刑,是罪刑均衡的要求;该重而轻,则指尽管“所犯之罪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率直、自首或许建功等法定或许裁夺情节的,法令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状况下判处较轻之刑。”[2]所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要落到实处,方法之一即以率直、自首、建功等法定、裁夺情节从宽量刑。可见,“率直从宽”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应有之义。
(二)司法公正与功率的呼喊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拟定的《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出台,标明我国司法机关决计进一步标准司法行为,是更好地完成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信号之一。可是司法公正与司法功率难以兼得为世所公认。特别是“刑讯逼供”、不合法取证等行为的屡禁不止,恐怕与片面追求司法功率不无关系。在深究其背面缘由的一同,遏止的对策从治标走向治本,总算催生出了率直从宽这一法令准则。率直从宽想象的是这样一幅画面:违法嫌疑人在被迫归案后,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仔细而耐心肠向其解说刑法有关率直从宽处分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在趋利避害的人道根本需求下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既进步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功率,也使其得到了法令的从宽处分,所以完成了违法人和刑事司法人员的“双赢”。因此,率直从宽法定化也能在必定程度上削减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作,在进步办案功率的前提下又不以献身违法嫌疑人的利益为价值,这对司法机关而言也完成了公正与功率的双赢。
(三)走出司法为难的地步
人们对“率直从宽,抗拒从严”并不生疏,因为几年前,在公安机关的审问室里,在监狱的墙上等等当地,这几个大字是如此地触目惊心。司法实践中,有适当一部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率直而使得违法依据确实充沛,然后受到了比较严峻的处分;而拒不告知的,反而因为依据不确实充沛得到了从轻处分乃至无罪开释。所以乎,在社会亚文化里流传着“率直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春节”的顺口溜。这不能不说刑事司法走到了一个比较为难的地步。究其原因,与率直从宽于法无据而其作为刑事方针又被置之不理有着不行忽视的因果相关。
《刑法修正案(八)》将率直从宽法令化,关于走出率直难以从宽乃至不从宽、相反从严的为难地步有着严重的现实意义。
二、对率直情节的了解与适用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的规则,刑法第67条中添加了“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情节即率直情节。怎样解读率直情节?咱们无妨先从刑法第67条的前两款规则来剖析。通说以为,刑法第67条前两款的规则,是关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或称准自首或余罪自首)的规则。因为第1款现已清晰自首是“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而第2款是刑法规则“以自首论”的特别景象,所以称这种景象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或余罪自首。一般自首的重要特征也是其建立要件之一即自动投案。关于自动投案的界说和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1998)8号)第1条给予了清晰的解说,并排举了七种景象,对“自动投案”进行了扩展解说。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法发〔2010〕60号)又进一步弥补了五种自动投案的景象,并对交通肇事案子中自动投案的确认提出了定见。以上司法解说和定见未与《刑法修正案(八)》发作抵触,仍可用来辅导司法实践。
而特别自首,通说的观念是指被采用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景象。而依据法释(1998)8号司法解说第2条的规则是指被采用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但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景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处理职务违法案子确认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定见》(法发〔2009〕13号)中规则:办案机关所把握头绪针对的违法现实不建立,在此规模外违法分子告知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从司法解说和司法机关办案实践状况来看,对特别自首的确认限定在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之内,但须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
由以上剖析能够得出,刑法第67条第3款的率直情节是指违法嫌疑人被迫归案后,照实告知已被司法机关把握的自己罪过,或许照实告知没有被司法机关把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景象。但依据法释(1998)8号司法解说第四条的规则,被采用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归于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的情节,也就是说,该情节归于酌情从宽的率直情节。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则来看,该司法解说的这一规则没有被《刑法修正案(八)》彻底采用。差异表现在:法释(1998)8号司法解说将率直的主体规则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而《刑法修正案(八)》将率直的主体限定为违法嫌疑人。其实,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征求定见的时分,就有定见以为,照实率直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适用目标不该仅限于违法嫌疑人,应扩展到“被告人”。但考虑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到审判阶段才被称为“被告人”,假如在违法嫌疑人侦办、审查起诉阶段都不照实率直自己的罪过,进入审判阶段在法庭上才照实率直,实际意义现已不大,因此,没有采用这个定见。
但笔者以为,从法理上来剖析,行为人不管在哪个阶段率直,都是应当发起和鼓舞的,当然,鼓舞的程度能够有所区别。已然这样,咱们在将违法嫌疑人率直作为法定从轻情节的一同,能够将被告人、已宣判的罪犯率直持续作为司法实践中酌情从轻的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率直法定从轻处分情节规则为“能够型”量刑情节(也只能规则为“能够型”量刑情节)。“能够型”量刑情节又称为授权性情节,即赋予法官必定的自在裁量权。可是“能够”一词自身具有不确认性,也就是说,在必定程度上,“能够”也意味着不能够。这是否意味着法官在适用时想从轻就从轻,想不从轻就不从轻呢?答案是否定的。正确的了解是,一般状况下,咱们应该将“能够”解读为“一般应当”,即,“假如没有特别事由,应当适用该量刑情节;假如不适用该量刑情节,有必要具有充沛理由”[3]。
三、对“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了解与适用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则,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怎么了解该条款的规则?全国人大法工委研讨室黄太云主任在解读该规则时指出,关于能够减轻处分,只限于严重案子,而且只需在因率直防止特别严重损害成果发作的,才能够适用。如放置守时炸弹施行爆破违法过程中,违法分子现已施行违法,但违法成果还没有发作,就被捉拿归案,因为其率直告知违法过为,使司法机关对行将发作的特别严重的爆破成果能够及时采用办法处置,因此防止了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等景象。在这种特别景象下,尽管谈不上罪犯自动抛弃违法或许自动有效地防止违法成果的发作,但罪犯的照实率直究竟防止了特别严重损害成果的发作,对其处理比一般的率直再优惠一些也在情理之中,因此法令规则对具有此种景象的罪犯,能够减轻处分。当然是否减轻只是一个酌情挑选,并非强制性要求。一同指出,草案在研讨修正过程中,曾有定见主张将照实率直“减轻处分”的条件限定为“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损失的”,可是有定见以为这个表述意义不清,有些巨额贪官或许会将自己活跃退赃以为是“防止特别严重损失”以躲避严惩,不利于惩治腐败,主张修正成“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防止在法令适用中引起歧义。
黄主任的上述解读关于咱们正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对率直从宽的规则对错常有协助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他只是举了“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一个比方,而关于“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这一含糊情节的了解而言,只是一个比方是远远不够的。那么在司法解说的出台需要时日的状况下,司法实践中究竟应该怎样了解与适用这一含糊情节呢?
笔者以为,特别严重成果通常是指发作严重伤亡成果或许形成公司产业特别严重损失或许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成果。而防止了特别严重成果发作,意味着假如不加以阻挠或许不采用决断办法,就会发作特别严重的成果,但现实上没有发作。因为没有发作特别严重成果,使得司法人员难以判别究竟防止发作的是特别严重成果仍是严重成果抑或是一般成果。这对司法人员而言,无疑是一大检测,但也不是“无计可施”。咱们能够作出合乎逻辑的推论,即,假如不去防止成果发作的话,那么通常状况下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成果。假如该成果称得上是特别严重的话,就意味着防止了特别严重成果的发作。当然,在笔者看来,对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所要求的成果,不该象现已发作的成果那样去“量化”,只需防止的成果彻底或许是特别严重成果的,就能够确以为防止了特别严重成果的发作。
比方,雇凶杀人的违法嫌疑人被捕获后,自动告知了自己所雇的杀人凶手预备去施行成心杀人违法的现实,让公安干警敏捷布控,及时捕获杀人凶手,防止了一同或许多起恶性杀人案子的发作,就归于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景象。再如,毒品违法的主犯在被捕获后,率直告知巨额毒品的下落,防止巨额毒品被没有捕获的违法人搬运或许加以贩卖,也能够确以为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景象。又如,邮递炭疽病病菌案子,在违法嫌疑人被捕获后,率直告知了自己的违法现实,使得该邮件的收件人在得到不得翻开邮件的指令后不去翻开邮件,防止了严重流行症的发作,相同应确以为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景象。再又如,为境外组织不合法供给国家绝密文件的行为人在被捕获后,照实告知自己将绝密文件交给了境外组织在国内的我国籍代理人,并剖析或许还没有交到境外组织手中,公安人员火速反击,追回没有交到境外组织手中的绝密文件,防止了由此或许给国家安全形成特别严重损害成果的发作,就归于“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景象。
总归,只需能够确认违法嫌疑人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后,经过侦办机关、司法机关采用决断办法,防止了行将发作的特别严重成果的,就能够对违法嫌疑人减轻处分。因为通常状况下,违法嫌疑人从着手施行违法到违法既遂,时间跨度不会太大,所以,司法实践中,难以呈现违法嫌疑人在侦办、审查起诉阶段不率直告知,到了提起公诉阶段乃至到了审判阶段才率直告知,仍能够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景象呈现,故《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后半部分的规则,即“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的规则,根本上没有对被告人适用的地步。即便司法实践中呈现了特别的个案,法官也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则,而是将其作为一个酌情从轻处分的情节予以适用为宜。
[1]广义的率直包含自首,自首是率直的一种方式,狭义的率直则不包含自首,两者平行、彼此独立。本文采狭义。
[2]陈兴良著:《刑法理念导读》,我国查看出版社2008年版,第405页。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92页。
一、“率直从宽”法定化的布景剖析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
了解“率直从宽”的方针布景有利于咱们更好地了解和适用这一准则。率直准则背面的支撑是传统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刑事方针及由其开展而来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而从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刑事方针到当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是必要的去意识形态的策略性改变。“宽严相济”之“宽”,传承于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广大”,其意义即惩罚的宽和、轻缓,现代惩罚的宽缓要求“该轻而轻、该重而轻”。该轻而轻,即对轻罪处以较轻之刑,是罪刑均衡的要求;该重而轻,则指尽管“所犯之罪较重,但行为人具有率直、自首或许建功等法定或许裁夺情节的,法令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状况下判处较轻之刑。”[2]所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方针要落到实处,方法之一即以率直、自首、建功等法定、裁夺情节从宽量刑。可见,“率直从宽”是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方针的应有之义。
(二)司法公正与功率的呼喊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拟定的《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的出台,标明我国司法机关决计进一步标准司法行为,是更好地完成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信号之一。可是司法公正与司法功率难以兼得为世所公认。特别是“刑讯逼供”、不合法取证等行为的屡禁不止,恐怕与片面追求司法功率不无关系。在深究其背面缘由的一同,遏止的对策从治标走向治本,总算催生出了率直从宽这一法令准则。率直从宽想象的是这样一幅画面:违法嫌疑人在被迫归案后,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仔细而耐心肠向其解说刑法有关率直从宽处分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在趋利避害的人道根本需求下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既进步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功率,也使其得到了法令的从宽处分,所以完成了违法人和刑事司法人员的“双赢”。因此,率直从宽法定化也能在必定程度上削减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作,在进步办案功率的前提下又不以献身违法嫌疑人的利益为价值,这对司法机关而言也完成了公正与功率的双赢。
(三)走出司法为难的地步
人们对“率直从宽,抗拒从严”并不生疏,因为几年前,在公安机关的审问室里,在监狱的墙上等等当地,这几个大字是如此地触目惊心。司法实践中,有适当一部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率直而使得违法依据确实充沛,然后受到了比较严峻的处分;而拒不告知的,反而因为依据不确实充沛得到了从轻处分乃至无罪开释。所以乎,在社会亚文化里流传着“率直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春节”的顺口溜。这不能不说刑事司法走到了一个比较为难的地步。究其原因,与率直从宽于法无据而其作为刑事方针又被置之不理有着不行忽视的因果相关。
《刑法修正案(八)》将率直从宽法令化,关于走出率直难以从宽乃至不从宽、相反从严的为难地步有着严重的现实意义。
二、对率直情节的了解与适用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的规则,刑法第67条中添加了“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情节即率直情节。怎样解读率直情节?咱们无妨先从刑法第67条的前两款规则来剖析。通说以为,刑法第67条前两款的规则,是关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或称准自首或余罪自首)的规则。因为第1款现已清晰自首是“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而第2款是刑法规则“以自首论”的特别景象,所以称这种景象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或余罪自首。一般自首的重要特征也是其建立要件之一即自动投案。关于自动投案的界说和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1998)8号)第1条给予了清晰的解说,并排举了七种景象,对“自动投案”进行了扩展解说。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法发〔2010〕60号)又进一步弥补了五种自动投案的景象,并对交通肇事案子中自动投案的确认提出了定见。以上司法解说和定见未与《刑法修正案(八)》发作抵触,仍可用来辅导司法实践。
而特别自首,通说的观念是指被采用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的景象。而依据法释(1998)8号司法解说第2条的规则是指被采用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但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景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处理职务违法案子确认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定见》(法发〔2009〕13号)中规则:办案机关所把握头绪针对的违法现实不建立,在此规模外违法分子告知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从司法解说和司法机关办案实践状况来看,对特别自首的确认限定在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之内,但须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
由以上剖析能够得出,刑法第67条第3款的率直情节是指违法嫌疑人被迫归案后,照实告知已被司法机关把握的自己罪过,或许照实告知没有被司法机关把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景象。但依据法释(1998)8号司法解说第四条的规则,被采用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归于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的情节,也就是说,该情节归于酌情从宽的率直情节。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则来看,该司法解说的这一规则没有被《刑法修正案(八)》彻底采用。差异表现在:法释(1998)8号司法解说将率直的主体规则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而《刑法修正案(八)》将率直的主体限定为违法嫌疑人。其实,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征求定见的时分,就有定见以为,照实率直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适用目标不该仅限于违法嫌疑人,应扩展到“被告人”。但考虑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到审判阶段才被称为“被告人”,假如在违法嫌疑人侦办、审查起诉阶段都不照实率直自己的罪过,进入审判阶段在法庭上才照实率直,实际意义现已不大,因此,没有采用这个定见。
但笔者以为,从法理上来剖析,行为人不管在哪个阶段率直,都是应当发起和鼓舞的,当然,鼓舞的程度能够有所区别。已然这样,咱们在将违法嫌疑人率直作为法定从轻情节的一同,能够将被告人、已宣判的罪犯率直持续作为司法实践中酌情从轻的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率直法定从轻处分情节规则为“能够型”量刑情节(也只能规则为“能够型”量刑情节)。“能够型”量刑情节又称为授权性情节,即赋予法官必定的自在裁量权。可是“能够”一词自身具有不确认性,也就是说,在必定程度上,“能够”也意味着不能够。这是否意味着法官在适用时想从轻就从轻,想不从轻就不从轻呢?答案是否定的。正确的了解是,一般状况下,咱们应该将“能够”解读为“一般应当”,即,“假如没有特别事由,应当适用该量刑情节;假如不适用该量刑情节,有必要具有充沛理由”[3]。
三、对“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了解与适用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则,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怎么了解该条款的规则?全国人大法工委研讨室黄太云主任在解读该规则时指出,关于能够减轻处分,只限于严重案子,而且只需在因率直防止特别严重损害成果发作的,才能够适用。如放置守时炸弹施行爆破违法过程中,违法分子现已施行违法,但违法成果还没有发作,就被捉拿归案,因为其率直告知违法过为,使司法机关对行将发作的特别严重的爆破成果能够及时采用办法处置,因此防止了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等景象。在这种特别景象下,尽管谈不上罪犯自动抛弃违法或许自动有效地防止违法成果的发作,但罪犯的照实率直究竟防止了特别严重损害成果的发作,对其处理比一般的率直再优惠一些也在情理之中,因此法令规则对具有此种景象的罪犯,能够减轻处分。当然是否减轻只是一个酌情挑选,并非强制性要求。一同指出,草案在研讨修正过程中,曾有定见主张将照实率直“减轻处分”的条件限定为“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损失的”,可是有定见以为这个表述意义不清,有些巨额贪官或许会将自己活跃退赃以为是“防止特别严重损失”以躲避严惩,不利于惩治腐败,主张修正成“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防止在法令适用中引起歧义。
黄主任的上述解读关于咱们正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对率直从宽的规则对错常有协助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他只是举了“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一个比方,而关于“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这一含糊情节的了解而言,只是一个比方是远远不够的。那么在司法解说的出台需要时日的状况下,司法实践中究竟应该怎样了解与适用这一含糊情节呢?
笔者以为,特别严重成果通常是指发作严重伤亡成果或许形成公司产业特别严重损失或许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成果。而防止了特别严重成果发作,意味着假如不加以阻挠或许不采用决断办法,就会发作特别严重的成果,但现实上没有发作。因为没有发作特别严重成果,使得司法人员难以判别究竟防止发作的是特别严重成果仍是严重成果抑或是一般成果。这对司法人员而言,无疑是一大检测,但也不是“无计可施”。咱们能够作出合乎逻辑的推论,即,假如不去防止成果发作的话,那么通常状况下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成果。假如该成果称得上是特别严重的话,就意味着防止了特别严重成果的发作。当然,在笔者看来,对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所要求的成果,不该象现已发作的成果那样去“量化”,只需防止的成果彻底或许是特别严重成果的,就能够确以为防止了特别严重成果的发作。
比方,雇凶杀人的违法嫌疑人被捕获后,自动告知了自己所雇的杀人凶手预备去施行成心杀人违法的现实,让公安干警敏捷布控,及时捕获杀人凶手,防止了一同或许多起恶性杀人案子的发作,就归于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景象。再如,毒品违法的主犯在被捕获后,率直告知巨额毒品的下落,防止巨额毒品被没有捕获的违法人搬运或许加以贩卖,也能够确以为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景象。又如,邮递炭疽病病菌案子,在违法嫌疑人被捕获后,率直告知了自己的违法现实,使得该邮件的收件人在得到不得翻开邮件的指令后不去翻开邮件,防止了严重流行症的发作,相同应确以为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景象。再又如,为境外组织不合法供给国家绝密文件的行为人在被捕获后,照实告知自己将绝密文件交给了境外组织在国内的我国籍代理人,并剖析或许还没有交到境外组织手中,公安人员火速反击,追回没有交到境外组织手中的绝密文件,防止了由此或许给国家安全形成特别严重损害成果的发作,就归于“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景象。
总归,只需能够确认违法嫌疑人照实告知自己的罪过后,经过侦办机关、司法机关采用决断办法,防止了行将发作的特别严重成果的,就能够对违法嫌疑人减轻处分。因为通常状况下,违法嫌疑人从着手施行违法到违法既遂,时间跨度不会太大,所以,司法实践中,难以呈现违法嫌疑人在侦办、审查起诉阶段不率直告知,到了提起公诉阶段乃至到了审判阶段才率直告知,仍能够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景象呈现,故《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后半部分的规则,即“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的规则,根本上没有对被告人适用的地步。即便司法实践中呈现了特别的个案,法官也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则,而是将其作为一个酌情从轻处分的情节予以适用为宜。
[1]广义的率直包含自首,自首是率直的一种方式,狭义的率直则不包含自首,两者平行、彼此独立。本文采狭义。
[2]陈兴良著:《刑法理念导读》,我国查看出版社2008年版,第405页。
[3]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