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0:37重庆裁定委员会规章
(重庆裁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03年5月22日审议经过,重庆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5日同意)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裁定委员会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四章 裁定员
第五章 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平、及时地裁定经济胶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以下简称裁定法)的规矩,拟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裁定委员会,会址设在重庆市。
本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组成,并依法挂号建立。
第三条 本会依法实施协议裁定准则和一裁结局准则。
第四条 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可依据裁定协议向本会请求裁定。
本会不受理下列裁定请求:
(一)劳作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育、承继胶葛;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本会依法独立裁定,不受任何机关、集体和个人的不合法干与。
第二章 裁定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能够由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本会依据工作需要,可延聘参谋若干人。
本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可提早或推延换届。提早或推延换届,由裁定委员会作出抉择,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挂号。
上一届裁定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任期届满时停止,提早或推延换届的至新一届裁定委员会组成时停止。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我国裁定协会存案。
本会参与我国裁定协会,为集体会员。
第七条 本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安排洽谈提名,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聘任。
本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能够替换。替换本会组成人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主张,经裁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聘任(解聘),并依法挂号。
第八条 裁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许主任托付的副主任掌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会议的抉择须由到会会议的2/3以上的组成人员经过。但修正规章或裁定规矩、提早或推延换届、替换组成人员的抉择,或许作出闭幕裁定委员会的抉择须由组成人员的2/3以上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