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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5:37
 (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刊出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状况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安排、劳资)部分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资料。4、被继承人的逝世证明资料。在国内逝世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分出具的逝世证明及户籍刊出证明;在境外逝世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逝世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逝世判决书。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爸爸妈妈、子女状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6、法定继承人已逝世的,要提交逝世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7、公证员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上述证明资猜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组织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二)遗言继承人应提交:1、前款1-6项规则提交的证明、资料;2、被继承人的遗言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言书的,该遗言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4、有遗言执行人的,应提交遗言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5、公证员以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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