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5:24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查核准所遵从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掠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惩罚,是刑法所规则的诸刑种中最严峻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令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兵器,另一方面又着重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因而,除在实体法中规则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约束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规则了一项特别的检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检查核准应恪守的过程、办法和办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使命根据法令规则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使命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定、裁决,在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议。
因而,对死刑案子进行复核时,有必要完结两项使命:一是查明原判确定的犯罪现实是否清楚,据以科罪的根据是否的确、充沛,罪名是否精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根据现实和法令,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议并制造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定、裁决,纠正不恰当或过错的死刑判定、裁决。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一般的刑事案子(主要指公诉案子),大致通过立案、侦办、申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履行程序,这是一般程序。此外,关于判处死刑的案子,还要通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关于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当发现确有过错时,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共同的审判目标和核准权的专特色等特征既差异于一般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别程序。详细而言具有以下特色:特色审理目标
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子,包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和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只需死刑案子才需求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子无需通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目标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一般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子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子通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今后,判定就发作法令效力。而死刑案子除通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有必要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只需通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定才发作法令效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破例。所在的诉讼阶段特别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定作出之后,发作法令效力并交给履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刻是在申述之后,二审判定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特色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子任何等级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子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子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发动上具有主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发动都遵从不告不睬准则:只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许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干发动第一审程序;只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许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干发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动既不需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许抗诉,也不需求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需二审法院审理结束或许一审后通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主动将案子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办法特别依照法令有关规则,报请复核应当依照法院的安排体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能够越级申述。
假如关于死刑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当地能够点击听讼网法令常识。
因而,除在实体法中规则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约束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规则了一项特别的检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检查核准应恪守的过程、办法和办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使命根据法令规则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使命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定、裁决,在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议。
因而,对死刑案子进行复核时,有必要完结两项使命:一是查明原判确定的犯罪现实是否清楚,据以科罪的根据是否的确、充沛,罪名是否精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根据现实和法令,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议并制造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定、裁决,纠正不恰当或过错的死刑判定、裁决。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一般的刑事案子(主要指公诉案子),大致通过立案、侦办、申述、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履行程序,这是一般程序。此外,关于判处死刑的案子,还要通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关于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当发现确有过错时,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共同的审判目标和核准权的专特色等特征既差异于一般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别程序。详细而言具有以下特色:特色审理目标
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子,包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和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只需死刑案子才需求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子无需通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目标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一般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子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子通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今后,判定就发作法令效力。而死刑案子除通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有必要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只需通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定才发作法令效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破例。所在的诉讼阶段特别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定作出之后,发作法令效力并交给履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刻是在申述之后,二审判定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特色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子任何等级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子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子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发动上具有主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发动都遵从不告不睬准则:只需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许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干发动第一审程序;只需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许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干发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动既不需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许抗诉,也不需求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需二审法院审理结束或许一审后通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主动将案子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办法特别依照法令有关规则,报请复核应当依照法院的安排体系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能够越级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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