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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婚但是并未共同生活的要不要返还彩礼和嫁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1:16

事例状况:
挂号成婚后,妻子从未在家过夜,夫妻两边从未有过共同生活,之后妻子恳求离婚,并要求老公返还陪嫁品,老公也一同提出反诉,要求妻子返还彩礼。那么,他们的诉讼恳求能否得到支撑呢?近来,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同离婚案子,在法院的调停下,夫妻两边相互返还了陪嫁品和彩礼。
2004年9月,张某(女)与陈某经人介绍相互认识了。其时张某正在和同村的李某谈恋爱,但张某的爸爸妈妈并不喜爱李某,相反,他们很是喜爱陈某。所以在爸爸妈妈的干涉下,张某和李某分手,并很快和陈某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订亲典礼,之后便举办了婚礼,并于第二年即2005年3月28日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事实上,张某并不喜爱陈某,乃至有些厌烦,仅仅迫于爸爸妈妈的压力才和陈某成婚。婚礼当天晚上张某推说不舒服,就没有和陈某住在一同,第二天便脱离家,住到了单位。陈某对此尽管很动火,但也没办法。张某的长时间不归让陈某觉得很没面子,恼怒之下,2005年8月,陈某将家里的大门钥匙换掉。张某尽管没和陈某住在一同,但偶然仍是要回去带些东西,陈某换掉钥匙后张某进不了房子,对此,张某也很气愤,两人的联系益发冷淡。就这样又相持了大半年,张某决意突破阻力,与陈某离婚。2006年5月10日,张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法院,恳求法院判令其与陈某离婚,并要求陈某返还其陪嫁品(即其婚前产业)。陈某知道后也马上提起反诉,表示同意离婚,也乐意返还彩礼,但一同张某有必要返还自己的彩礼。
法院受理后以为,尽管一般状况下,夫妻两边挂号成婚后再离婚的,婚前相互给付的陪嫁品和彩礼不需要返还。但张某和陈某的状况却比较特别,由于二人从未有过共同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的规则,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后又没有共同生活的,假如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撑。依此规则,张某和陈某的返还恳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对两边当事人进行了调停。2006年6月22日,张某和陈某达成了调停协议:两边同意离婚,陈某将陪嫁品返还给张某,张某将彩礼返还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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