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武汉居住证制度: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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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寓居证处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寓居证处理暂行办法现已2010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实施。
市长:唐良智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
武汉市寓居证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处理,保证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挂号法令等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的寓居挂号及寓居证的申领、发放、运用等相关处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寓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处理寓居挂号及申领寓居证。
住院就医和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寓居的人员的寓居挂号,以及漂泊、乞讨等居无定所人员的挂号,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寓居挂号,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新技术开发区作为人才引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依照《武汉市人才寓居证准则暂行规则履行。
第四条《武汉市寓居证对错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寓居和享有寓居地公共服务的合法凭据。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处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处理作业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准则,将制造寓居证所需费用和流动人口服务处理作业经费归入财务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寓居挂号和寓居证处理作业的主管部分,担任寓居挂号和寓居证处理、制造、发放以及寓居信息处理等相关作业。
市、区财务、人力资源社会保证、住宅保证房管、教育、人口计生、国有资产处理、工商、民政、卫生等部分,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责任,担任做好流动人口寓居挂号和寓居证处理的有关作业。
市公安机关依据作业需求和便民准则,能够托付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处理组织从事寓居挂号、寓居证受理与发放及持证人住址改变等作业。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本辖区内经过布告等方法奉告寓居挂号、寓居证的处理方法和处理地址。
公安机关和受托付从事寓居挂号、寓居证受理与发放及持证人住址改变等作业的安排以下总称受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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