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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儿童财产权建立相关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9:55

笔者日前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大致内容如下:小惠6岁时,父亲逝世。由于母亲是外地户口,为了让小惠将来在北京读书,没有子女的北京的大伯伯母决议将其收养。
11年后,小惠的奶奶因拆迁得到一笔钱,决议拿出10万元给小惠。其生母得知此音讯后,决议把孩子要回去。17岁的小惠也乐意回到生母身边。这位伯母说:“她母亲为了这10万元钱,一哭二闹三上吊,非要把孩子要回去不行。我受不了了,我想问问这个收养联系能否免除?怎样免除?”
根据我国《收养法》,本案的收养联系是能够免除的。小惠的母亲可与小惠的养爸爸妈妈达到免除收养联系的协议,然后,两边到民政部门处理免除收养联系的挂号,小惠与其生母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即自行康复。由于收养联系的免除是由小惠的生母提出的,小惠的养爸爸妈妈可要求小惠生母补偿他们11年来为小惠开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就两边所重视的收养联系的免除问题,根据《收养法》的规则是很简单处理的。可是,笔者重视本案的要点不在于案情自身,而在于引起收养联系免除的原因。原本,小惠的奶奶出于一片好意,为让这个早年失怙的孙女将来有一个更好的开展条件,决议给她10万元钱,可是,没想到引发了两个儿媳之间的一场收养免除风云。
仔细分析起来,捐献本不是风云引发的原因,小惠养爸爸妈妈或生母对未成年人产业权的过错了解才是风云发作的根本原因。
一种误解以为,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他所获得的产业权的主体,或不能成为他所获得的某种产业权的主体,如不能成为房屋产权主体,他们所获得的产业归于监护人。
另一种误解以为,未成年人能够享有独立的产业权,可是,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能够随意分配其产业。关于第一种误解,现在专业工作者已根本构成一致:未成年人享有独立的产业权。详细的理由如下:一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则,人的权利才能始于出世,止于逝世,未成年人作为民事主体,当然具有享有独立产业权的权利才能;二是从《继承法》等规则看,未成年人有独立于监护人的独立继承权;三是《合同法》第47条规则,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才能或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纯获益的合同是有用的;四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维护法》等规则,监护人的重要监护责任之一是“维护被监护人的产业”,这也是佐证未成年人享有独立产业权的重要法律根据;五是《民法通则》规则“有产业的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形成别人危害的,从自己产业中付出补偿费用。缺乏部分,由监护人恰当补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在外。”这也阐明未成年人是享有独立产业的,不然,“从自己产业中付出补偿费用”无从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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