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提高营业税税率后代扣代缴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21:04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7-02-24收效日期:1997-02-24发布部分: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金融稳妥业进步经营税税率后,对金融单位代扣代缴委贷事务利息收入的经营税以及稳妥单位代扣代缴分稳妥事务收入的经营税应按进步后的税率履行,其间:原5%税率部分属当地收入,进步后的3%税率部分属中心收入。为了确保中心税收收入的完整性,经研讨,对金融稳妥企业按规则税率代扣代缴以上二项事务的经营税后,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在计提付出代扣代缴经营税手续费时,仍应按当地收入部分(即5%税率部分)为根据计提,对代扣代缴的归于中心收入部分(即3%税率部分)的经营税不得计提手续费。对金融稳妥企业代扣代缴经营税手续费的计提份额以及其他事项仍按沪地税一便发[1995]第1号《关于全融单位代扣代缴托付事务经营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告诉》及沪地税一[1997]16号《关于对稳妥企业代扣代缴分稳妥事务经营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告诉》的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