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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该计入猪场的成本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0:03
【问题】
我公司是一个养猪场,向村里租借土地缔造猪场,付出了青苗补偿费,对方没有收据,账务上应怎么进行处理?我公司是否能到税务机关开具收据?
【回答】
企业付出的青苗补偿费,应计入猪场的本钱。
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营业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则,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含契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则,法令第六条所称契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凭证(以下总称合法有用凭证),是指:
(一)付出给境内单位或许个人的金钱,且该单位或许个人发作的行为归于营业税或许增值税征收规模的,以该单位或许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用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则,需求暂时运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凭购销产品、供给或许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运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交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依据上述规则,租借土地方向承租方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归于供给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交纳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因而,养猪场应获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用凭证。养猪场未获得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告诉》(国税发[2009]114号)规则,未按规则获得的合法有用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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