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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劫司机驾车撞伤劫匪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9:13

    [案情]
    某日,一男人甲招了一辆的士,称去某某当地,当车行至偏远处时,甲见四周无人便掏出尖刀对女司机乙施行掠夺,劫得现金若干,手机一部。此后甲拔去车钥匙,并要挟乙道:“禁绝报警,我下车走一段路后将钥匙丢下,你自己来找。”甲下车脱离后,乙关好车门拿出另一把备用钥匙开动轿车向甲追去。乙追上甲后用车撞甲且大声呼救。甲被撞倒后,爬起来再跑,乙又驱车撞甲,终究甲在闻声而来的大众和差人围堵下被捕获。甲因被车撞而致伤,甲表明自己在承当应负刑事责任的一起,要就撞伤一事追查乙的刑事责任。
    [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乙的行为已超越了正当防卫的时刻规模,归于防卫不当令。乙的行为归于为夺回自己被抢产业而为的私力自救行为,即自助行为,乙对甲的损伤应根据形成损伤的轻重而确认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乙的行为系为了夺回被掠夺的资产而为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评议]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则正当防卫的施行和坚持其正当性有必要恪守几个条件:一、有必要有不法损害行为发作。二、有必要是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三、有必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许别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四、有必要是针对不法损害人自己施行防卫行为。五、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极限。在本案中两种定见争议的焦点是:甲的不法损害是否已完毕,乙的防卫是否当令。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乙的行为并未超越正当防卫的时刻规模,应归于正当防卫。
    不法损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损害现已开端,实践存在而且没有完毕。只需不法损害没有完毕,都属正当防卫,假如不法损害完毕后进行防卫,则防卫不当令,属过后防卫。不法损害的完毕,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急迫、实际的损害、要挟之中,或许说不法损害现已不可能持续损害或许要挟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状况:不法损害人已被制服;不法损害人现已丧失了损害才能;不法损害人现已主动间断了不法损害;不法损害人现已逃离现场;不法损害行为现已形成了损害成果,而且不可能持续形成更严峻的损害成果。应当指出的是,在产业性违法犯罪的状况下,行为尽管现已既遂,但损害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资产的损害状况持续存在,假如在现场防卫人能够用防卫手法阻止或扫除损害人占有被害人资产的不法状况,然后拯救被害人丢失的,应当以为不法损害没有完毕,能够施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不法损害行为的完毕”与“不法损害的完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正当防卫仍是过后防卫,应以不法损害是否完毕为判别规范,而不应以不法损害行为是否完毕为判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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