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债务责任承担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5:08
咱们都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母、子公司在许多方面都需求承当相同的职责,比方债款职责。那么,母、子公司债款职责承当准则是什么呢?假如您对此感到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由听讼网的小编针对这一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材料吧。
一、母子公司债款职责承当准则
母公司是指具有其他公司必定数额的股份或依据协议,可以操控、分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政、事务等事项的公司。
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加子公司事务运营。子公司是指必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操控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践操控、分配的公司。
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经过有限职责准则建立的在法令上彼此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彼此不承当法令职责。但在经济上,它们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在资金、技能、品牌、高层办理人员以及发展战略上,母公司都操控和办理着各子公司,但一旦发作债款联络,依据法人有限职责准则,却只能由各该子公司独立对其债款担任,母公司不承当职责。这样,假如子公司破产,而其破产产业又很少,子公司债款人基本上得不到偿付的情况下,他们能否就母公司的产业提出债款要求,就成了一个非常复杂而又难以处理的法令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公司可以建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可见,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款职责联络问题是持二者彼此独立说,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令上相互独立,各为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当其职责。也便是说,我国公司法在母子公司的债款职责联络上仍坚持有限职责准则,并没有作出破例规则。
二、母子公司债款问题怎么处理
(一)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债款职责联络,或许如我国般据守有限职责准则,或许如英美等国般选用有限职责准则的破例即“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或许如德国般对公司集团的职责联络作出罗列式直接立法规则,都有其可取之处,但它们或许失之偏颇,或许有悖市场经济的主体独立精神,都没有妥善解决母子公司间的债款职责联络问题。
(二)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动身,首要应当清晰的是,不管是母公司的债款职责仍是子公司的债款职责都是一种民事职责。民事职责最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违约职责,一是侵权职责。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约好的职责而应承当的法令成果,它是一种依据合同而发作的以补偿性为主要性质的民事职责。侵权职责则是危害别人产业或人身权力依法应在民事上承当的法令成果,它与违约职责一起构成民事职责的系统,但二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差异。子公司因其运营行为而发作的债款职责联络,一般来说,既可能是违约职责,也可能是侵权职责。鉴于违约与侵权这两种职责本质上的不同,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债款职责联络问题,也不能混为一谈,而应差异剖析。
1、子公司的债款假如是依据合同而发作,那么就应适用违约职责方面的法令规则。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边一系列条文的规则,违约职责实施的是无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因而,假如子公司与其它经济主体缔结合同,并依据该合同而发作违约之债,子公司就应依其违约行为承当债款职责。
一起,因为该债款职责是以有用的合同存在为条件,而有用的合同必定是依据两边相等洽谈、意思表明共同而建立,合同权力职责也彻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果,作为可以缔结该合同的合法、独立的主体,不管哪一方,都必须对自己自在选择合同相对人及合同内容的判别独立担任。所以,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子公司建议违约之债款,而并无向该子公司的母公司建议违约职责之权力,这也契合合同自在理念及公司法的有限职责准则。
2、子公司的债款假如是依据子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发作,则应适用侵权职责方面的法令规则。与违约职责不同的是,侵权职责一般发作在预先不存在联络的当事人之间,他们彼此间没有意思联络,更谈不上有什么权力职责方面的约好。在侵权法范畴,不危害别人产业权和人身权的职责是法定的,因而,“现代社会,虽然各国的社会准则、前史习气、经济发展情况等存在严重不同,但各国侵权法皆以差错职责为准则。” 一起,许多国家针对特别侵权行为还规则了差错推定、严厉职责、举证职责倒置等准则,以补偿差错职责之缺乏,充沛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概而观之,与违约职责中的合同自在、相对主义等理念不同的是,在侵权职责中,各国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公正正义、公序良俗等,更偏重于维护被危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关于母公司与侵权子公司的债款职责联络,应充沛考虑到差错、举证职责倒置、公正、差错推定准则等并视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侵权所造成的危害成果施加影响巨细的程度来决议让母公司承当部分或悉数职责。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假如子公司彻底独当一面,而且母公司关于子公司侵权成果的发作并无施加任何影响,则应由子公司独立承当该侵权之债;
2、假如侵权成果的发作是悉数或部分地归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指挥办理、干与或其他方面施加的影响,则应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侵权之债承当悉数或部分清偿职责。概而言之,即应视母公司对子公司侵权职责发作的差错有无及差错巨细来确认是否应由母公司来对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职责及承当职责的巨细。 详细而言,可以如前文所述,将子公司的债款职责划分为违约与侵权两种景象:在违约与一部分的侵权景象下,可持传统的有限职责准则,由子公司独自就其违约之债向相对人承当职责。在另一部分侵权的景象下,可视子公司侵权成果的发作与母公司差错之有无及巨细,规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该侵权之债承当悉数或部分职责。在立法编制上,则可选用准则性规则与详细条文罗列相结合的做法,对公司法第十三条进行修订,或许如德国立法般另行专门拟定相关法令法规。
以上便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一般而言,母、子公司在债款上承当职责的时分需求依照以上准则进行,当然,这也需求详细剖析。假如您对此仍旧感到困惑,或许您还有什么相关法令问题需求回答,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咨询。
一、母子公司债款职责承当准则
母公司是指具有其他公司必定数额的股份或依据协议,可以操控、分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政、事务等事项的公司。
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加子公司事务运营。子公司是指必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操控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践操控、分配的公司。
在一般情况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经过有限职责准则建立的在法令上彼此独立的法人实体,它们彼此不承当法令职责。但在经济上,它们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在资金、技能、品牌、高层办理人员以及发展战略上,母公司都操控和办理着各子公司,但一旦发作债款联络,依据法人有限职责准则,却只能由各该子公司独立对其债款担任,母公司不承当职责。这样,假如子公司破产,而其破产产业又很少,子公司债款人基本上得不到偿付的情况下,他们能否就母公司的产业提出债款要求,就成了一个非常复杂而又难以处理的法令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公司可以建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可见,我国公司法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债款职责联络问题是持二者彼此独立说,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令上相互独立,各为独立的法人,各自独立承当其职责。也便是说,我国公司法在母子公司的债款职责联络上仍坚持有限职责准则,并没有作出破例规则。
二、母子公司债款问题怎么处理
(一)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债款职责联络,或许如我国般据守有限职责准则,或许如英美等国般选用有限职责准则的破例即“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或许如德国般对公司集团的职责联络作出罗列式直接立法规则,都有其可取之处,但它们或许失之偏颇,或许有悖市场经济的主体独立精神,都没有妥善解决母子公司间的债款职责联络问题。
(二)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动身,首要应当清晰的是,不管是母公司的债款职责仍是子公司的债款职责都是一种民事职责。民事职责最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违约职责,一是侵权职责。违约职责是合同当事人因违背合同约好的职责而应承当的法令成果,它是一种依据合同而发作的以补偿性为主要性质的民事职责。侵权职责则是危害别人产业或人身权力依法应在民事上承当的法令成果,它与违约职责一起构成民事职责的系统,但二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差异。子公司因其运营行为而发作的债款职责联络,一般来说,既可能是违约职责,也可能是侵权职责。鉴于违约与侵权这两种职责本质上的不同,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债款职责联络问题,也不能混为一谈,而应差异剖析。
1、子公司的债款假如是依据合同而发作,那么就应适用违约职责方面的法令规则。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边一系列条文的规则,违约职责实施的是无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因而,假如子公司与其它经济主体缔结合同,并依据该合同而发作违约之债,子公司就应依其违约行为承当债款职责。
一起,因为该债款职责是以有用的合同存在为条件,而有用的合同必定是依据两边相等洽谈、意思表明共同而建立,合同权力职责也彻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果,作为可以缔结该合同的合法、独立的主体,不管哪一方,都必须对自己自在选择合同相对人及合同内容的判别独立担任。所以,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子公司建议违约之债款,而并无向该子公司的母公司建议违约职责之权力,这也契合合同自在理念及公司法的有限职责准则。
2、子公司的债款假如是依据子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发作,则应适用侵权职责方面的法令规则。与违约职责不同的是,侵权职责一般发作在预先不存在联络的当事人之间,他们彼此间没有意思联络,更谈不上有什么权力职责方面的约好。在侵权法范畴,不危害别人产业权和人身权的职责是法定的,因而,“现代社会,虽然各国的社会准则、前史习气、经济发展情况等存在严重不同,但各国侵权法皆以差错职责为准则。” 一起,许多国家针对特别侵权行为还规则了差错推定、严厉职责、举证职责倒置等准则,以补偿差错职责之缺乏,充沛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概而观之,与违约职责中的合同自在、相对主义等理念不同的是,在侵权职责中,各国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公正正义、公序良俗等,更偏重于维护被危害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关于母公司与侵权子公司的债款职责联络,应充沛考虑到差错、举证职责倒置、公正、差错推定准则等并视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侵权所造成的危害成果施加影响巨细的程度来决议让母公司承当部分或悉数职责。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1、假如子公司彻底独当一面,而且母公司关于子公司侵权成果的发作并无施加任何影响,则应由子公司独立承当该侵权之债;
2、假如侵权成果的发作是悉数或部分地归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指挥办理、干与或其他方面施加的影响,则应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侵权之债承当悉数或部分清偿职责。概而言之,即应视母公司对子公司侵权职责发作的差错有无及差错巨细来确认是否应由母公司来对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当连带职责及承当职责的巨细。 详细而言,可以如前文所述,将子公司的债款职责划分为违约与侵权两种景象:在违约与一部分的侵权景象下,可持传统的有限职责准则,由子公司独自就其违约之债向相对人承当职责。在另一部分侵权的景象下,可视子公司侵权成果的发作与母公司差错之有无及巨细,规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该侵权之债承当悉数或部分职责。在立法编制上,则可选用准则性规则与详细条文罗列相结合的做法,对公司法第十三条进行修订,或许如德国立法般另行专门拟定相关法令法规。
以上便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材料,期望可以对您有所协助。一般而言,母、子公司在债款上承当职责的时分需求依照以上准则进行,当然,这也需求详细剖析。假如您对此仍旧感到困惑,或许您还有什么相关法令问题需求回答,欢迎您到听讼网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