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受侵害后该怎么维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20:44
网友发问:
我的照片在一本杂志上无故被刊登出来,请问律师,肖像权遭到危害怎样保护呢?
律师回答: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
149.盗用、冒充别人名义,以函、电等方法进行诈骗或许捉弄别人,并使其产业、声誉遭到危害的,侵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声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公民或许法人要求补偿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侵权人的差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详细情节、结果和影响确认其补偿职责。
151.危害别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补偿受害人的丢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139.以盈利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使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剖析阐明]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时,有权要求中止危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补偿丢失。因而,如肖像权遭到危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中止危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补偿丢失。假如侵权人置之脑后,公民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中止危害、消除影响、恢复声誉、赔礼道歉、补偿丢失。对无盈利意图的危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补偿精力丢失;对以盈利为意图的危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力危害补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危害肖像权所形成的物质上的丢失,进行经济危害补偿。
我的照片在一本杂志上无故被刊登出来,请问律师,肖像权遭到危害怎样保护呢?
律师回答: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
149.盗用、冒充别人名义,以函、电等方法进行诈骗或许捉弄别人,并使其产业、声誉遭到危害的,侵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声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公民或许法人要求补偿丢失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侵权人的差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详细情节、结果和影响确认其补偿职责。
151.危害别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补偿受害人的丢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139.以盈利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使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略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剖析阐明]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遭到危害时,有权要求中止危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补偿丢失。因而,如肖像权遭到危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中止危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补偿丢失。假如侵权人置之脑后,公民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中止危害、消除影响、恢复声誉、赔礼道歉、补偿丢失。对无盈利意图的危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补偿精力丢失;对以盈利为意图的危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力危害补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危害肖像权所形成的物质上的丢失,进行经济危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