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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现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3:26
法律联系性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者之间的联系不应当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送合同联系”。合同是两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职责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好,一方违背其最初的约好,要承当因此而发生的违约职责,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束缚,在此种联系中机动车驾驶人要承当的是保证前者在运送过程中的人身和产业安全职责,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职责。
实际操作中咱们以为:
1.假如交通事故是因为对方车辆形成的,则机动车驾驶人不承当连带交通事故损害补偿的职责。
2.假如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的职责,则要承当交通事故损害补偿的职责,但一般也不悉数补偿,详细份额的承当,应该参阅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两边的差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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