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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以及其他罪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3:33
(一)罪与非罪的边界
本罪属成果犯。依本法规则,本罪的起刑点为私运货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别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与罪的边界。
相对以特定目标的私运违法如私运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杂乱。如未经海关答应而且未补缴应缴关税,私行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品、物品,往境内出售牟利的变相私运行为,是否构本钱罪,则应仔细剖析其构成条件,只要一起契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或许认定为构成其罪:(1)因为牟利在境内出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品、物品;(2)出售行为未经海关同意;(3)未补缴应缴税额;(4)到达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到达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违法,如尽管未经海关同意私行在境内出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品,但补缴了关税的;尽管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同意下才在境内出售特定减税、免税货品的;或许既未通过海关同意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出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品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本钱罪。
(二)本罪与其他私运罪之边界
区别的关键在于违法目标不同,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的违法目标是除毒品、兵器、弹药、核资料、假造的钱银、宝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宝贵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品和物品。而其他私运罪的违法目标均为特定。跟着实践的开展,单个私运罪的添加,本罪的违法目标将进一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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