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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去法院起诉次债务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8:40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张某欲与别人合伙经商,因资金紧张,向王某告贷10万元。两边签定了告贷合同,约好告贷期限为1年,利率同银行同期告贷利率。一年后,因为张某经商失利,无力清偿该笔欠款。王某得知张某的老友齐某为了买房,曾于2003年1月向张某告贷5万元,告贷期限为3年,对是否付出利息没有约好。该笔告贷虽已到期,但张某并未向齐某追讨。王某遂将齐某诉至法院,恳求行使其代位求偿权。
【审判】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定齐某在判定书收效后10日内向王某清偿5万元。
【点评】
该案触及合同法中代位权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债款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而危害到债款人的债款时。债款人能够替代债款人的位置,行使债款人的权力。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则:“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款,但该债款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该条规则清晰了在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危害了债款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款人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1条对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则。据此,债款人代位权的建立,需契合以下构成要件: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承认。所谓债款合法,就是指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有必要有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存在。没有债款债款联系不建立,或许被宣告无效、被吊销、已免除等景象。所谓债款承认,是指该债款是通过法院或裁定组织裁判后承认的债款。或许债款人对该债款没有贰言。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定的告贷合同合法有用,债款人张某对此并无贰言。完全契合合法、承认这一构成要件。债款人须拖延实行到期债款且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告贷合同的告贷期限早已届满,王某屡次追讨无果,足以证明张某具有拖延实行到期债款的行为。这儿的“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是指债款人不以诉讼方法或许裁定方法向次债款人建议其享有的到期债款。本案中齐某欠张某的告贷到期后,张某并未以诉讼、裁定方法建议其债款,明显契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的景象。债款人的行为已对债款人构成危害。所谓“对债款人构成危害”,是指债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款的行为“致使债款人的到期债款未能完成”。其判别规范一般应以债款人有无归还资力为准,即只要在债款人本身无能力清偿债款且怠于行使到期债款.使其作为债的担保的产业削减,债款人若不采纳保全办法,其债款将变成事实上的不能完成的危害时,才干行使代位权。本案中张某本身已无力清偿告贷,王某亦是在屡次追讨无果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向齐某提起诉讼。代位权的客体有必要恰当。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权力,为债款人的代位权的客体。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须为非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款。“专属债款人本身的债款”界定为“根据抚育联系、抚育联系、奉养联系、承继联系发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伤补偿恳求权等权力”。本案中张某对齐某享有的债款为公民之间的告贷联系所构成,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契合法律上对代位权客体的要求。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的代位权依法建立,因而,法院判定齐某向王某清偿欠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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