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达不到数额时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6:08
单位违法是什么意思,单位违法的法令规则是什么,单位违法的处分依据和准则是什么。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单位违法
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施行的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职责的损害社会的行为。单位违法自首是以单位违法为条件的,没有单位违法,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讨。
立法
立法单位违法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则,我国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则单位违法的先河。1997年《刑法》初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则了单位违法,首要会集在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以及分则的相关部分。
研讨单位违法自首,就有必要正确界定单位违法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我国《刑法》[1] 对单位违法仅仅从违法主体规模方面进行了描绘,而从概念提醒目标本质属性的思想方式来看,这远没有提醒单位违法概念的深入内在,但一起它又为单位违法的理论研讨及其实践讨论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正由于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违法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界定
所谓单位违法便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违法的对称。此种观念知道到了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的差异,也提醒了单位违法的主体规模,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了解,由此推之,单位违法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界说的逻辑过错。
单位违法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获取不合法利益,经单位团体研讨决议或许由有关担任人员决议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与前一种观念比较,该说区别了单位毅力与个人毅力,但它所说的单位违法只限于片面上的成心,这与刑法中规则的少量过错的单位违法相违背。此外它着重的单位违法以不合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在。因此,在八届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时分,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单位违法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团体研讨决议或由有关担任人员代表单位决议,为本单位获取利益而成心施行的,或不施行单位法令义务、过错施行的损害社会,而由法令规则为应负刑事职责的行为。此观念克服了以上观念的缺乏,明确地把过错违法归入其间,这与刑法之规则是共同的,一起也不限于以不合法利益为要件,精确地提醒了单位违法的本质特征。
单位违法具有法定性,假如刑法没有规则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令规则违法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特征
单位违法的主体包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违法有必要是在单位主体的毅力分配下施行的;
单位违法有必要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则。对单位违法的处分准则:我国刑法对单位违法的处分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职责人员均处以惩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分单位直接职责人员)为辅。
单位成心违法的团体毅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经过决议计划主体体现出来的。判别违法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团体毅力,需要看违法行为是否经单位担任人决议,不然,无法构成一个单位的犯意。可是,也不能简略的以为,担任人做出了的决议,就可以确定为单位违法的毅力,这是要详细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
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违法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后,以施行违法为首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法论处。
罪名
首要是:刑法第120条赞助恐怖活动罪;第125条不合法制造、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6条违规制造、出售枪支罪;第128条不合法租借、出借枪支罪;第137条工程严重安全事端罪;第140—148条出产、出售伪劣商品罪;第151—153条私运罪;第159条虚伪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1条违规发表、不发表信息罪;第162条波折清算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第177条假造、变造金融收据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8条稳妥诈骗罪;第201条逃税罪;第213—219条侵略知识产权罪;第221—230条打乱市场秩序罪;第244条逼迫劳作罪;第261条优待罪;第327条不合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34条第2款收集、供给血液、制造、供给血液制品事端罪;第347条私运、贩卖、运送、制造毒品罪;第355条不合法供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63—365条制造、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资产罪;第341条不合法猎捕、杀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合法收买、运送、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4] ;第342条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4条不合法砍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不合法收买、运送、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
处分依据
关于单位违法的处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许转嫁制,指在单位违法中只处分单位中的个人或许只处分单位自身。总归,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分其间之一。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违法中,既处分单位又处分单位中的个人。在刑法修订曾经,1979年刑法中有单罚制的规则,例如刑法第127条规则:“违背商标办理法规,工商企业冒充其他企业现已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这一规则,实际上是对单位违法采纳单罚制,即只处分单位中的直接职责人员。但由于其时并不供认单位违法,因此刑法理论上没有从单位违法的视点对此加以了解。1987年,我国《海关法》初次规则了单位违法,并确立了两罚制。《海关法》第47条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私运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对该单位判处分金,判处没收私运货品、物品、私运运送工具和违法所得。”尔后,我国刑事立法对单位违法大多规则了两罚制。应该说,单罚制与两罚制比较较,两罚制更为科学。这是由于,单位是一个具有全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因此它应当对其毅力分配下的违法活动承当刑事职责,而不能将这个职责推脱或转嫁给别人。因此,作为刑事职责必定结果的惩罚,也就应当加诸单位自身。一起,单位毕竟是个人的组合体,个人是单位存在的根底。因此,已然咱们把作为自然人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的行为确定为单位的全体行为,把他们的决议、决议计划视为单位毅力的体现,而且这些人也是有权代表单位作出各种决议和决议计划并详细地施行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应该对由自己决议施行的单位的违法行为承当刑事职责,而不能将这种刑事职责悉数推脱或转嫁到单位身上。因此,也就应当对单位违法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进行处分。这实际上仍是由个人承当的单位的刑事职责,处分的主体仍是一个,即单位,只不过刑事职责的承当者有别算了。由此可见,两罚制不是对两个主体,而是对一个主体即单位的全体处分,是同一刑事职责依据单位成员在违法中所在的位置和效果而作的不同分管,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分。因此,对单位违法施行两罚制,既处分单位又处分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可以反映对单位违法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点评,有利于遏止单位违法。当然,在某些状况下,违法尽管是以单位方式施行的,但实际上社会损害性首要反映在个人的行为上,因此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分,只须处分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在这种状况下,施行只处分个人的单罚制也是必要的。依据以上状况,刑法第31条对单位的处分作出以下规则:“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惩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令还有规则的,依照规则。”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违法施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分准则。
处分准则
(一)单位违法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违法在绝大部分状况下采纳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分金,判处分金采纳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则。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是判处惩罚,这儿的惩罚包含自在刑与罚金,首要是自在刑。对个人判处自在刑的,又有以下两种状况:(1)在绝大大都状况下,判处与个人违法相同惩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则:“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侵略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这儿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便是指依照对个人违法的规则处分。(2)在少量状况下,判处低于个人违法的惩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依据刑法第387条规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状况下,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的惩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状况。
(二)单位违法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状况下规则了单位违法的单罚制,即只处分自然人而不处分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背国家规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这儿刑法规则的违法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而不处分单位。
(三)单位违法的处分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违法的规则,在大都状况下,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都要追查刑事职责。在少量状况下,只追查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那么,怎么确定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则:“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施行的违法中起决议、同意、受意、怂恿、指挥等效果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担任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中详细施行违法并起较大效果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运营办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员工,包含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留意的是,在单位违法中,关于受单位领导指使或受命而参加施行了必定违法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职责人员追查刑事职责。”这一规则,关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违法案件中正确地确定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违法的处分中,还存在一个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否区别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违法案件中,假如一起存在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在一般状况下前者比后者的效果大,前者可以确定为主犯,后者可以确定为从犯。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联系。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违法负有不同的职责,假如必定要区别主犯与从犯,则显得非常牵强。对这种状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否区别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则:“在审理单位成心违法案件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可不区别主犯、从犯,依照其在单位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判处惩罚。”依据这一规则,关于主从联系不显着的,可以不予区别。当然,假如主从联系显着的,仍应区别。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单位违法达不到数额时应该怎么处理”的法令知识。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单位违法
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施行的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职责的损害社会的行为。单位违法自首是以单位违法为条件的,没有单位违法,就不可能有自首问题的研讨。
立法
立法单位违法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则,我国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则单位违法的先河。1997年《刑法》初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则了单位违法,首要会集在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以及分则的相关部分。
研讨单位违法自首,就有必要正确界定单位违法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我国《刑法》[1] 对单位违法仅仅从违法主体规模方面进行了描绘,而从概念提醒目标本质属性的思想方式来看,这远没有提醒单位违法概念的深入内在,但一起它又为单位违法的理论研讨及其实践讨论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正由于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违法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界定
所谓单位违法便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违法的对称。此种观念知道到了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的差异,也提醒了单位违法的主体规模,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了解,由此推之,单位违法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界说的逻辑过错。
单位违法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获取不合法利益,经单位团体研讨决议或许由有关担任人员决议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与前一种观念比较,该说区别了单位毅力与个人毅力,但它所说的单位违法只限于片面上的成心,这与刑法中规则的少量过错的单位违法相违背。此外它着重的单位违法以不合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在。因此,在八届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时分,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单位违法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团体研讨决议或由有关担任人员代表单位决议,为本单位获取利益而成心施行的,或不施行单位法令义务、过错施行的损害社会,而由法令规则为应负刑事职责的行为。此观念克服了以上观念的缺乏,明确地把过错违法归入其间,这与刑法之规则是共同的,一起也不限于以不合法利益为要件,精确地提醒了单位违法的本质特征。
单位违法具有法定性,假如刑法没有规则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令规则违法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特征
单位违法的主体包含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违法有必要是在单位主体的毅力分配下施行的;
单位违法有必要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则。对单位违法的处分准则:我国刑法对单位违法的处分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职责人员均处以惩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分单位直接职责人员)为辅。
单位成心违法的团体毅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经过决议计划主体体现出来的。判别违法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团体毅力,需要看违法行为是否经单位担任人决议,不然,无法构成一个单位的犯意。可是,也不能简略的以为,担任人做出了的决议,就可以确定为单位违法的毅力,这是要详细分析的。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
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违法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后,以施行违法为首要活动的,不以单位违法论处。
罪名
首要是:刑法第120条赞助恐怖活动罪;第125条不合法制造、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6条违规制造、出售枪支罪;第128条不合法租借、出借枪支罪;第137条工程严重安全事端罪;第140—148条出产、出售伪劣商品罪;第151—153条私运罪;第159条虚伪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1条违规发表、不发表信息罪;第162条波折清算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第177条假造、变造金融收据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8条稳妥诈骗罪;第201条逃税罪;第213—219条侵略知识产权罪;第221—230条打乱市场秩序罪;第244条逼迫劳作罪;第261条优待罪;第327条不合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34条第2款收集、供给血液、制造、供给血液制品事端罪;第347条私运、贩卖、运送、制造毒品罪;第355条不合法供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63—365条制造、贩卖、传达淫秽物品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资产罪;第341条不合法猎捕、杀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合法收买、运送、出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宝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4] ;第342条不合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4条不合法砍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不合法收买、运送、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
处分依据
关于单位违法的处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许转嫁制,指在单位违法中只处分单位中的个人或许只处分单位自身。总归,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分其间之一。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违法中,既处分单位又处分单位中的个人。在刑法修订曾经,1979年刑法中有单罚制的规则,例如刑法第127条规则:“违背商标办理法规,工商企业冒充其他企业现已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罚金。”这一规则,实际上是对单位违法采纳单罚制,即只处分单位中的直接职责人员。但由于其时并不供认单位违法,因此刑法理论上没有从单位违法的视点对此加以了解。1987年,我国《海关法》初次规则了单位违法,并确立了两罚制。《海关法》第47条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私运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对该单位判处分金,判处没收私运货品、物品、私运运送工具和违法所得。”尔后,我国刑事立法对单位违法大多规则了两罚制。应该说,单罚制与两罚制比较较,两罚制更为科学。这是由于,单位是一个具有全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因此它应当对其毅力分配下的违法活动承当刑事职责,而不能将这个职责推脱或转嫁给别人。因此,作为刑事职责必定结果的惩罚,也就应当加诸单位自身。一起,单位毕竟是个人的组合体,个人是单位存在的根底。因此,已然咱们把作为自然人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的行为确定为单位的全体行为,把他们的决议、决议计划视为单位毅力的体现,而且这些人也是有权代表单位作出各种决议和决议计划并详细地施行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应该对由自己决议施行的单位的违法行为承当刑事职责,而不能将这种刑事职责悉数推脱或转嫁到单位身上。因此,也就应当对单位违法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进行处分。这实际上仍是由个人承当的单位的刑事职责,处分的主体仍是一个,即单位,只不过刑事职责的承当者有别算了。由此可见,两罚制不是对两个主体,而是对一个主体即单位的全体处分,是同一刑事职责依据单位成员在违法中所在的位置和效果而作的不同分管,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分。因此,对单位违法施行两罚制,既处分单位又处分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可以反映对单位违法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点评,有利于遏止单位违法。当然,在某些状况下,违法尽管是以单位方式施行的,但实际上社会损害性首要反映在个人的行为上,因此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分,只须处分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在这种状况下,施行只处分个人的单罚制也是必要的。依据以上状况,刑法第31条对单位的处分作出以下规则:“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惩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令还有规则的,依照规则。”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违法施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分准则。
处分准则
(一)单位违法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违法在绝大部分状况下采纳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分金,判处分金采纳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则。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是判处惩罚,这儿的惩罚包含自在刑与罚金,首要是自在刑。对个人判处自在刑的,又有以下两种状况:(1)在绝大大都状况下,判处与个人违法相同惩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则:“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侵略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这儿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便是指依照对个人违法的规则处分。(2)在少量状况下,判处低于个人违法的惩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依据刑法第387条规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状况下,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的惩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状况。
(二)单位违法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状况下规则了单位违法的单罚制,即只处分自然人而不处分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背国家规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这儿刑法规则的违法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而不处分单位。
(三)单位违法的处分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违法的规则,在大都状况下,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都要追查刑事职责。在少量状况下,只追查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那么,怎么确定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则:“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施行的违法中起决议、同意、受意、怂恿、指挥等效果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担任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中详细施行违法并起较大效果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运营办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员工,包含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留意的是,在单位违法中,关于受单位领导指使或受命而参加施行了必定违法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职责人员追查刑事职责。”这一规则,关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违法案件中正确地确定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违法的处分中,还存在一个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否区别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违法案件中,假如一起存在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在一般状况下前者比后者的效果大,前者可以确定为主犯,后者可以确定为从犯。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联系。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违法负有不同的职责,假如必定要区别主犯与从犯,则显得非常牵强。对这种状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否区别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则:“在审理单位成心违法案件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可不区别主犯、从犯,依照其在单位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判处惩罚。”依据这一规则,关于主从联系不显着的,可以不予区别。当然,假如主从联系显着的,仍应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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