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陈超等诉北京龙行银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21:29

原告陈超,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世,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建造街86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紫南家乡201—5—202号。
原告欧阳杰,女,汉族,1983年3月23日出世,住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园林路18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紫南家乡201—5—202号。
二原告一起托付代理人刘富鑫,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一起托付代理人陈曦,女,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世,无业,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东大街76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皋村。
被告北京龙行银路文明传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南楼梓庄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石晶,该公司总司理。
托付代理人慕沁儒,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世,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山西省永和县坡头乡午门村,现住该公司宿舍。
托付代理人王琳,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世,该公司履行司理,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共和新建委三组。
原告陈超、欧阳杰诉被告北京龙行银路文明传达有限公司(简称龙行银路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陈超、欧阳杰及其一起托付代理人刘富鑫、陈曦,龙行银路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慕沁儒、王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陈超、欧阳杰一起诉称:2007年1月23日,我二人与龙行银路公司签定协作协议,以咱们创造的著作及演艺作业与其进行协作,龙行银路公司每月付出咱们生活费5000元,协议还约好我二人可得到本身项目所获利益30%的分红。但协议签定后,龙行银路公司仅向咱们付出了2007年2月、5月和8月的生活费,至今未付出其他月份的生活费,经屡次敦促,均回绝付出。一起,龙行银路公司还拖欠咱们利益分红34 600元。龙行银路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约,致使咱们合赞同图无法完结。故此诉至法院,恳求免除两边签定的协作协议,判令龙行银路公司付出2007年6月、7月、9月至2008年1月的生活费35 000元,付出利益分红34 600元。
龙行银路公司辩称:依照我公司与陈超、欧阳杰的协作协议,两边之间归于劳作联络,陈超、欧阳杰实质上是我公司的职工;我公司付出生活费的条件是陈超、欧阳杰每月提交两首歌曲,但他们并没有完结此项创造使命,后来我公司一向联络不上他们;此外,关于利益分红,陈超、欧阳杰并未举证证明赢利的数额。综上,我公司不赞同其诉讼恳求,恳求法院驳回陈超、欧阳杰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3日,龙行银路公司(甲方)与陈超、欧阳杰(乙方)签定协作协议,约好:乙方以其创造的著作及演艺作业(简称演艺事业)作为投入与甲方协作,甲方担任供给相应的资金保证,两边依照约好获取利益;甲方担任公司的运营运作,活跃推进乙方演艺事业的开展,组织乙方的各项作业及活动;乙方活跃进行文艺创造,不断供给新的著作给甲方;乙方协作期内将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无偿转让给甲方,自该著作版权转让协议签定之日起5年内甲方独家享有该版权,5年后两边一起享有,详细事宜两边另行签定协议;乙方协作期内,未经甲方赞同不得与第三方协作其演艺事业,亦不得答应第三方运用其演艺事业的内容;两边协作的项目所需资金由甲方筹集,因乙方本身项目所获利益扣除项目运营本钱后依照7:3分红,甲方70%,乙方30%;每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依据年度会计报告,乙方可获得甲方(除乙方本身项目外)悉数可分配赢利的10%;甲方每月付出乙方5000元生活费;任何一方违约造本钱合同无法持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提出免除合同,但应提早30日书面告诉对方解约的事由,对方自收到告诉后30日内如未提出异议,合同主动免除;协作期限为五年,自2007年1月23日起至2012年1月22日止。
合同签定后,陈超、欧阳杰先后向龙行银路公司提交了《蜘蛛》、《忘掉忘掉》、《解药》、《Angel》、《初恋》、《生日》《求佛》、《鬼摸脑壳》、《哎哟,我的天》、《想为你写首歌》10首歌曲,其间《求佛》、《鬼摸脑壳》在两边签定协作协议前现已创造完结。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