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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1:20

社会保险费申报的规则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则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含: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组织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员工名册及员工缴费状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规则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度申报后,其他月份能够只申报前款规则事项的变化状况;无变化的,能够不申报。
第五条 员工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员工申报的事项包含:员工名字、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员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化状况应当经员工自己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检。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赞同,能够邮递申报。邮递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践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区域,用人单位也能够依照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的规则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照实申报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完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则、填写数量联系共同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则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在展开社会保险稽核作业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照实申报形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则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员工请求处理社会保险挂号并申报交纳社会保险费。未处理社会保险挂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则申报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认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暂按该单位的运营状况、员工人数、当地上年度员工平均工资等有关状况确认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规则结算。
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处理缴费申报的,能够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陈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查明现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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