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的车滑行轧死 保险公司为何不该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4:55被稳妥人被自己的车轧死,稳妥公司是否应该承当补偿职责?日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定,让受害人蒲元朝的家族大失人望。法院判定驳回了原告的悉数诉讼恳求。这也就意味着,尽管交纳了6343.68元的稳妥费,死者家族依然得不到任何的稳妥补偿。
对此,原告表明,不能承受一审判定,将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10月17日,蒲元朝将其一切的贵C33645号小卡车向稳妥公司在仁怀市的稳妥代理点——仁怀市长春轿车运送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车上人员职责险等险种。其间商业三责险保额为20万元,车上人员座位险每个座位保额为4万元。稳妥期限为2006年10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
蒲元朝当天便向稳妥公司一次性交清了稳妥费6343.68元。稳妥公司向蒲元朝供给了交强险标志,交强险保单正本和交强险保费收据以及商业险的保费收据和稳妥单正本。但稳妥公司未向蒲元朝供给商业险的稳妥条款。
2007年2月16日,蒲元朝驾驭贵C33645号小卡车从仁怀到贵阳,车上坐有蒲元朝的儿子蒲青宽。当车行至贵遵公路黑土坡施工区下坡路时,蒲元朝泊车后下车小便。忽然一辆车速很快的卡车从周围开过,振荡正在建筑的不平路面,使贵C33645号车向下滑行。为了阻挠车辆滑行形成事端,蒲元朝便去抱石头阻挠车辆持续滑行,不小心被该车压在车轮下当场逝世。
蒲青宽当即向当地交警部门和稳妥公司报结案。当地交警部门勘测了事端现场,并于2007年3月3日出具了该案的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蒲元朝在该次交通事端中负悉数职责。稳妥公司接报案后未到现场查勘。
死者家族得到交警部门的事端职责确定书后向稳妥公司提出了索赔恳求。2007年5月,稳妥公司答复死者家族说该案不归于赔付规模,并于5月15日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死者家族不能承受稳妥公司的拒赔理由,向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蒲元朝的逝世归于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商业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规模,恳求法院判令稳妥公司实行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职责险稳妥合同,补偿原告250000元,并判令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提出,在蒲元朝投保过程中,稳妥公司连商业险的稳妥条款都未给被稳妥人,被告未要求蒲元朝在商业险投保单上签字,蒲元朝也未曾在商业险投保单上签字。因被告未实行《稳妥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被告供给的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对被稳妥人或投保人不发作效能。
并且,原告诉称,蒲元朝在该次交通事端中的逝世原因明显不是故意自杀,而是在稳妥车辆出险时采纳的一种紧迫避险办法。
而被告辩称,死者蒲元朝在稳妥合同中既是被稳妥人一起又是驾驭员,不是第三者,因而不能在商业三责险和交强险规模内予以补偿。蒲元朝作为驾驭员,在发作的交通事端中逝世,属车上人员座位险的在外职责,因而,也不能在车上人员座位险稳妥职责内予以补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在本案的交通事端中,蒲元朝既是受害人,也是专一的职责人,蒲元朝不对任何人负民事补偿职责,也没有任何人对蒲元朝负民事补偿职责。因为职责稳妥是指以被稳妥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稳妥标的的稳妥,蒲元朝作为稳妥单上记明的被稳妥人,在交通事端中并无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并且交通事端强制稳妥将被稳妥人扫除在稳妥职责规模之外,蒲元朝的逝世不归于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和商业第三者职责稳妥的稳妥职责规模。被告无需承当稳妥补偿职责,原告恳求赔礼道歉更是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