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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 买受人可采取救济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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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实行。
买受人所置办的房子假如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呈现问题,假如经过加固等能够修正,且保证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能够恳求出卖人按照法令规定及合同约好内容实行义务。实践实行是我国合同实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今后另一方能够采纳的一项首要弥补方法。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持续实行及其持续实行的合理性,假如违约方确无力持续实行或持续实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价值等,均不宜采纳此种弥补方法。
2.解除合同
在房子呈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经过修正方法处理的,买受人可恳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峻的方法,一般制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好依据的情况下恣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危害赔偿。
出卖人交给的房子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恳求实践实行仍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恳求出卖人付出违约金及承当危害赔偿职责。
4.违约侵权职责。
《合同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产业权益的,受危害方有权挑选按照本法要求其承当违约职责或按照其他法令要求承当侵权职责。”这一条其实是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的竞合问题。在此应留意:
(1)不法行为形成受害人人身损伤和精力损伤的,即便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联系,也应按侵权职责予以处理,由于合同职责不能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损伤和精力危害供给弥补。
(2)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联系,而不法行为仅形成受害人产业损失的,则按合同纠纷处理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些。
(3)职责竞合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好了两边仅承当合同职责,原则上从其约好。但当事人的约好不能革除其应承当的成心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职责,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享有两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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