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预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03:07日前,一位厂长向笔者介绍了近来厂里发作的一件令他非常不愉快的事。该厂经多年苦心运营已有必定规划,产品质量过硬,客户纷繁登门,收益颇丰。但是,前不久,自己花费大比资金、精心培养的技能人员、事务主干,都被另一家企业偷偷地“挖走”了,还扬言要把他的企业“挤”跨。眼看企业的技能窍门、供销途径被别人挖了去。厂长怒发冲冠,欲诉诸法令以讨回公道。但经问询方知,该企业“丢失”人员既未签定劳动合同,亦未采纳任何商业保密办法,产品无商标,技能无专利。因而,关于“挖墙角”的企业及“丢失”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略商业秘密,的确难以确认。胜诉没有太大掌握,只得息诉。
但是,与之类型根本相同的另一个事例,终究的成果却是天壤之别.2003年2月,甲公司与张某签定劳动合同,约好原告聘任被告从事研制造业,合同期限从2003年2月2日至2006年2月2日,并约好被告对原告采纳了保密办法维护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原告支交给被告的酬劳中现已包含竞业约束补偿金,被告许诺在其从原告离任3年内不得在与原告有竞赛联系的企业任职或获取利益。如违背以上条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付出违约金60万元。
2004年11月14日,被告提出辞去职务请求,同年12月3日,原告赞同了被告的辞去职务请求,并为其办理了手续。
张某从甲公司辞去职务后,2006年甲公司发现张某带着相关技能秘密和科研成果转投竞赛对手乙公司,并从事同一产品研制造业,致使该公司在很短的时间内相继开宣布与甲公司构成竞赛力的产品。
法院以为:原被告两边约好的竞业禁止条款契合相关法令规定,被告应当实行。并且相关依据也证明乙公司与甲公司构成直接竞赛。法院归纳参阅违约形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的差错、履约程度、经济状况等要素确认被告补偿30万元违约金。
咱们知道,市场经济的优越性,就在于优胜劣汰,鼓舞竞赛。一起,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要求竞赛要在法令标准的调节下,公平、公平、揭露、有序进行,对立不正当竞赛。而侵略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又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赛行为,也是法令明令禁止的行为。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不为大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揭露途径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认的可能性,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许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许竞赛优势。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包含缔结保密协议,树立保密制度及采纳其它合理的保密办法。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包含规划、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办理窍门、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战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